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中心镇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权限的意见
台政发〔2011〕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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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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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台市委〔2010〕5号),为增强中心镇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简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程序,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扩大中心镇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权限。现就中心镇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明确如下意见:
一、中心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建房供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中心镇人民政府审批,批准结果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中心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建房供地审核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委托中心镇所在的国土资源所审核,审核后报中心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中心镇人民政府要合理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村庄建设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实现村庄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图合一”。
三、中心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年度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计划。中心镇人民政府在上年末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下年度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需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下达用地指标时,对中心镇适当倾斜。年度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时要优先安排现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尽量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