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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新建居住小区社区用房和垃圾清运设施等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新建居住小区社区用房和垃圾清运设施等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7〕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新建居住小区社区用房和垃圾清运设施等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

湖州市新建居住小区社区用房和垃圾清运设施等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小区社区用房和垃圾清运设施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配套设施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民发〔2016〕191号)、《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社区用房

(一)社区用房配置应有利于为居民服务,有利于提高设施的服务水平,并应符合社区公共服务产业化发展要求。

(二)本办法所指的社区用房是指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和养老服务用房等。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包括社区管理用房、办事服务大厅、文化服务中心(含城市书房)、体育活动室、警务室和卫生服务站等。养老服务用房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为主体,包含老年人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等。

(三)为避免社区用房小而散、重复建设情况,应相对集聚布局。社区用房按照每百户不少于65平方米(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每百户不少于45平方米,养老服务用房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每个社区最少不低于1200平方米集中配置,其中办事服务大厅不少于150平方米,文化服务中心不少于100平方米,体育活动室不少于200平方米,卫生服务站不少于150平方米。建设选址与布局应方便出入、便于办事。

(四)社区用房一般应独立设置,配套水电、厕所、无障碍通道等设施,确保光照、通风和消防安全,不得以地下、夹层等房屋作为社区用房。确实无法独立设置、需与其他建筑物合建的,必须安排在自然层一、二层,其中养老服务用房和办事服务大厅应在地面一层。

(五)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社区用房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社区用房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建设和竣工移交。

(六)规划、建设、民政、国土、卫生计生、文广新、体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社区用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社区用房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七)社区用房不计入容积率指标,建成后无偿移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接收后,应尽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及时交所在社区居委会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社区用房的使用性质或挪作他用。民政部门应制定社区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到位。调整为“社区用房不计入容积率指标,建成后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产权事宜。民政部门应制定社区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到位。

二、垃圾清运设施

(一)新建居住小区应设置垃圾清运房、建筑垃圾和大件垃圾收集点,垃圾清运房应含有再生资源回收功能。在建、已建小区参照标准,根据小区实际情况,有序推进。

(二)垃圾清运房须选址在市政设施较完善、方便环卫车辆安全作业、避免主要人流车流的位置,宜处夏季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应合理设置绿化隔离带,减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垃圾清运房: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生活垃圾清运房应不少于50平方米;建筑面积在5万-10万平方米的,生活垃圾清运房应不少于70平方米;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生活垃圾清运房应不少于80平方米。

建筑垃圾、大件垃圾收集点: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建筑垃圾和大件垃圾收集点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垃圾和大件垃圾收集点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

(四)垃圾清运房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现行的关于垃圾清运房设计的各项规范及要求,满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外立面应与小区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垃圾清运房应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并应有垃圾收集分拣场地、垃圾桶清洗场地、除臭减噪防尘、冲洗设施、排水沟、积污坑(沉沙井)或废水池、排水沟盖板,预留防水插座、独立排气管等相关设施。

(五)采用人工收集的垃圾清运房,服务半径宜在200米以内;超过200米的,建议物业公司配备小型机动车。采用压缩式垃圾车转运的垃圾清运房,其建筑高度不少于6米,采用小型机动车转运的,其建筑高度不少于3.5米;垃圾清运房门宽不得少于3米。

(六)建筑垃圾、大件垃圾收集点可采用室内、室外两种形式。室内收集点应便于清运车辆进出;室外收集点应设置全封闭围挡,围挡高不得低于2米,场地应进行硬化。

(七)垃圾清运设施不计入容积率指标,建成后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并由物业公司无偿使用。

三、幼儿园、农贸市场等配套设施

(一)幼儿园按照每5000人配置9-12个班的标准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或未与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同步建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幼儿园建成后应无偿移交属地区级教育部门。调整为“幼儿园建成后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产权事宜。

(二)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按城市规划需配建的农贸市场,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农贸市场配建的相关要求,开发单位应按照现行农贸市场标准规划建设。配建农贸市场建成后应无偿移交国资部门经营管理。调整为“配建农贸市场建成后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产权事宜。

(三)物业管理用房按不低于地上建筑面积的0.7%(0.3%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0.4%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配置。

四、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1日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三县可参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湖州市新建居住小区社区用房和垃圾清运设施等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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