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东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9日
东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推动东营市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促进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全面提升,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执法保护和运营服务、项目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支持东营市辖区内注册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四条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奖补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
(一)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开展高价值专利梯度培育,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 20 个高价值专利培育单位。培育期内达到“东营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单位”标准的,择优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培育期内达到“东营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标准的,择优再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
(二)高价值专利评审。按照《
东营市支持专利创造办法》(东政办发〔2022〕10号)规定,对获得东营市重大、一、二、三等高价值专利的,分别补助2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三)完善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发明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山东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同一专利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的,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不重复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第六条 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一)助推区域创新发展。对被确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被确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区)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被确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园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被确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二)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对在全市重点产业领域成功转化实施、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包)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
(三)认定专利密集型产品。专利技术产业化成效显著,专利产品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备案,并被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
(四)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服务。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服务机构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五)开展专利导航。围绕全市重点产业集群及重点产业链,开展产业类、企业类专利导航,每年资助不超过 5个专利导航项目,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10 万元资助。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
(六)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筛选评价、信息对接、推广应用、开放许可、运营交易等服务,专利转化运用成效显著的,给予资金扶持。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保护
(一)提升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被确定为省级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单位的县(区、开发区),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培育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对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单位的县(区、开发区),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培育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对认定的省级(含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重点关注市场,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四)对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公益维权案件,开展海外知识产权专利预警分析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等给予资金扶持。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根据年度资金计划,各奖项的申报时间以当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 东营市高价值专利评审按照《
东营市支持专利创造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