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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快完善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全市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6.5万套(间)以上,其中:越城区(含滨海新区、镜湖新区)1.65万套(间),柯桥区2.37万套(间),上虞区0.72万套(间),诸暨市1.36万套(间),嵊州市0.2万套(间),新昌县0.2万套(间)。市区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诸暨市达到15%以上。到2025年,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为奋力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范例夯实“安居”保障。

二、基本要求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重点保障新引进人才、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产业园区企业职工等群体。

(二)建设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标准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住宅型房源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户型占比不少于80%,可适量配置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家庭房;宿舍型房源为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小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要确保项目品质,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合理配置停车位等必要的生活设施,有条件的实现拎包入住。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执行。

(四)发展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政府闲置住房转变用途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支持各区、县(市)结合人才租赁住房五年建设计划,在产业人才集聚区域或产城融合区按相关标准改造或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园区)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在制造业等行业“长高长壮”培育库企业项目中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筹建一批保障性租赁住房向公交、环卫、快递、物流等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供应;支持在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利用地铁、公交停保等上盖物业新(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支持。市区和诸暨市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5种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嵊州市、新昌县可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2种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新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制造业等行业“长高长壮”培育库企业项目给予重点保障。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为宿舍型,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二)财政资金支持。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应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各项补助资金,加强财政资金配套。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或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等各类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税费减免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税收、金融等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无防空地下室的工业项目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