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杭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拟订的《杭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8日
杭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试行)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教育局
(2015年10月19日)
为规范本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根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或与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或子女出现以下情形,导致其家庭的医疗、就学等刚性支出费用较大,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该家庭按本办法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范围:
1.患大病重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
2.丧失劳动能力的;
3.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
已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不再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范围。
二、基本原则
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相适应、可持续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救助条件
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按本办法给予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
(一)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前述家庭可支配收入,按当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其中,对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实际未就业的下列人员,不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1.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或住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的,需照护该病患的1名家庭成员;
2.家庭成员中有失能残疾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智力)残疾人,需照护该残疾人的1名家庭成员;
3.单亲家庭中,需抚养学前儿童的父或母;
4.怀孕、哺乳或需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的妇女。
(二)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前述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包含医疗和就学两方面的费用。其中,医疗费用是指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成员发生的、已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后,应由个人承担的自负、自理和自费部分的医疗费总和(违反医疗保险规定部分的医疗费不纳入核定范围);就学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以及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开学时缴纳的一学年学费,具体按下列类型计算:
1.就读大专、本科的一学年学费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计算;就读研究生的一学年学费超过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学费结算。
2.就读公办全日制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一学年学费,按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就读民办学校的,按当地公办同类型同专业学费标准计算。
(三)家庭财产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家庭货币财产: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额度上限,低于提出申请时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2.家庭房产: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且其家庭房产符合下列条件:
(1)拥有单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小于140平方米的;
(2)拥有2套住房(包括产权住房、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