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科发条〔2016〕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科发政〔2019〕7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科发政〔2021〕56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科发政〔2023〕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自省政府围绕做强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启动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重大瓶颈技术攻关、青年科学家培养三位一体的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以来,省级相关部门已在纯电动汽车等17条产业链规划布局了185家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突破了技术瓶颈,培养了一批青年科技人才,为提升产业链的整体竞争力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和管理,根据省政府出台的《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4〕114号
,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培育建设条件
各市、县在培育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过程中,对入选方案的企业,除具备《
办法
》规定的条件之外,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集团公司已经布局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中央研究院),所属子公司( 指独资或控股公司,含相对控股或协议控股公司,下同)不得列入各市、县上报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方案。对集团公司新拓展的业务领域,符合省政府做强产业链布局等条件的,可将其作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增加研究的主攻领域和方向,并视情给予一定支持。
(二)集团公司未布局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所属子公司具备《
办法
》规定条件的,可列入各市、县上报的培育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方案。
(三)集团公司已经布局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中央研究院),若所属子公司符合《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