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征收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17〕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征收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4日
衢州市区征收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统一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政策,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 ( 衢政发〔2015〕16号
)和浙江省有关房改购房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住房房屋承租人选择房改购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承租人选择房改购房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1998年12月31日前租赁的;
(二)有合法租赁关系且无擅自转租、转让、转借、长期空关等情况的;
(三)没有拖欠租金或拖欠租金不满6个月的;
(四)承租人(包括夫妻双方)未购买过公有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未参加过集资建房,未享受过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政策,未享受过农村批地建房政策的。
(五)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的。
第四条 市区公有住房房改购房出售的各类结构房屋成本价以同时期同区域政府房屋征收政策中公布的一般民用建筑造价为准,其中非成套住房成本价按成套住房成本价的95%计算。同时实行最低限价,在考虑成新折扣、工龄折扣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调节系数后,房改购房出售价格不低于成本价的50%。
第五条 出售公有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