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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实施细则》和《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实施细则》和《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文旅非遗〔202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文广旅政法〔2024〕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建设,完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管理制度,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实施细则》和《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并配套《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指标》(试行)和《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指标》(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实施细则》

2.《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指标》(试行)

3.《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

4.《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指标》(试行)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3月13日



附件1



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化、规范化保护和管理,落实“科学保护,提高能力,弘扬价值,发展振兴”的任务要求,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经省文化和旅游厅评选审核、省政府认定公布的代表性项目。

第三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3年开展一轮评估活动。

第四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进行管理,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评估活动。

第五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标指标》,作为评估依据。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据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程序自行开展评估工作。

省直属单位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由所在单位进行自评,将评估结果上报其主管部门,并报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六条 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档案,并上传至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平台。

第七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基本情况及履责情况;

(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基础工作情况,包括调查建档、数据库建设、记录工作、实物收集与场所保护、展示场馆、保护机制建设等内容;

(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能力和传播能力情况,传承能力包括基本实践方式保持与传承、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项目发展态势等;传播能力包括传承传播、展览展示展演交流、项目研究、宣传报道、氛围营造等;

(四)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包括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绩效以及多元投入情况等;

(五)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内涵发展和创新发展情况,包括项目改进恢复、改良、获奖、创新发展、文旅融合等方面取得的成绩成效。

第八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工作程序:

(一)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下发评估工作通知,并在官方网站发布信息;

(二)项目保护单位通过县(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向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自评材料及佐证材料;

(三)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对上报自评材料进行初审,对存在问题的自评材料建议整改,直至审核通过;

(四)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5位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五)评估完成后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上报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九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采取书面评估和实地考核,其中实地考核项目应当不少于被评估项目总数的30%。

第十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估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复核。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二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在评估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问题,评估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出具整改意见,督促纠正、整改,整改期为2年,期间可按照《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程序,调整保护单位。

整改后,经评估仍不合格的,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上报省政府退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四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纪监部门、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纪监部门应全程监督评估过程。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0年 4 月 20日起施行。


附件2

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指标(试行)


(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类和传统医药类)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

指标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评估依据与方法

一、保护主体与保护基础

(34分)

项目保护单位(8分)

机构

情况

(4分)

有专人负责项目保护,有项目或传承人的完整资料,有实施保护计划能力和开展传承传播的场所条件,得到传承人或传承群体认可。

符合全部要求,4分,缺失一条减1分。

自评材料、佐证材料;第三方评定

履责

情况

(4分)

总体评价履责情况及成效。参照《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相关要求,积极保护职责,落实主体责任。

积极主动落实保护责任和保护计划、分年度计划,项目保护效果显著,4分;落实保护责任,具有一定保护效果,2.5分;落实保护责任,但保护效果不明显,1分。

自评材料;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评定

保护

基础

(26分)

调查与档案建设

(3分)

进行必要的普查,利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手段对项目立档和建设传承人档案,档案齐备、规范,内容丰富,检索可查。

至少开展1次调查,项目和省级传承人2类档案建设都完成、分年度档案齐备,3分;至少开展1次调查,完成项目或传承人1类档案,分年度档案相对齐备,2分;至少开展1次调查,两类档案正在建设,年度档案齐备,1分。

清单备查、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数据库建设

(3分)

积极运用数字化保护手段,建设项目数据库或传承人数据库或综合数据库。

建有2类或1个综合数据库或纳入县(区、市)统一的数据库且投入使用,3分;完成前者任一或综合数据库建设过半,2分;正在开展相关数据库建设,1分。

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专家指导组

(2分)

建立专家指导组,规模在3人及以上,参与保护方案制定。

组建3人以上专家组,积极指导实践,2分;组建3人以上专家组,但未开展指导实践,1分。

台账、记录佐证;

第三方评定

传习

场所

(5分)

参照省非遗保护相关政策。建设一个或多个传承基地、传习中心、传习所;要求设施完善,功能完备,活动丰富,常态运作。

建设至少1个传承基地(传承中心、传习所),活动频次大于1,5分;活动频次介于0.7(含)-1,4分;活动频次介于0.5(含)-0.7,3分;活动频次介于0.2(含)-0.5,2分;低于0.2,1分。(活动频次=评估周期内有效活动总数/周期月数,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

自评材料、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实物收集与场所保护(3分)

收集与项目相关有关的实物、资料和文献,并对其修复、保护;制定项目依存的文化场所清单,并与相关部门联合采取保护措施。

制定2个清单,实物材料收集丰富,相关场所维护完善,3分;缺少任一清单,实物收集相对丰富,相关场所保护相对较好,2分;开展实物收集与场所保护,有所成效,1分。

自评材料,清单、记录;

第三方评定

展示

场所

(5分)

建有专门的陈列室,或在博物馆有专题陈列区域、非遗综合馆专题永久陈列。

展示面积大于(含)100平方米,2.5分;50(含)至100平方米,1.5分;20(含)至50平方米,0.5分;低于20平方米不得分。满分2.5分。

自评材料,清单、记录;

第三方评定

展陈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常态开放,2.5分;展陈内容和形式一般,定期开放,1.5分;展陈内容和形式单一,不定期开放,0.5分。满分2.5分。

记录

工作

(3分)

自行或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及传承人记录工作,并形成纪录片或口述史成果。

至少形成1个系统的纪录片或口述史成果,3分;正在开展系统的记录工作,但未形成正式成果,2分;有零散的记录,1分。

自评材料,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保护

机制

(2分)

每年上报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向文旅主管部门汇报与项目相关的重大事项。

按时上报总结和年度计划,主动汇报重大事项,2分;不按时上报或上报内容不全面,1分。

自评材料,清单及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二、保护成效(60分,存续能力与存续活力)

传承

能力

(35分)

基本实践方式保持与传承(12分)

项目的知识体系保持与传承情况,包括项目保持的完整性与核心技艺的独特性、工艺流程的核心步骤与核心内容传承情况以及项目传承的自然生态环境与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各项内容保留保持保护状况好,掌握项目全部流程和核心技艺的人数大幅增加(20%以上),12分;保留保持保护状况较好,掌握项目流程和核心技艺的人数略有增加(10%-20%),10分;保留保持保护状况较好,掌握项目流程和核心技艺的人数持平,7.5分;保留保持保护状况一般,掌握项目流程和核心技艺的人数基本持平或面临一定传承困难,5分;保留保持保护状况较差,掌握项目流程和核心技艺的人缩减,0-3分。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代表性传承人队伍(10分)

代表性传承人队伍结构合理(级别数量分布与年龄情况),采取一定形式对传承人进行能力提升,且取得明显效果。

代表性传承人层级人数分布合理。一位省级传承4分,一位市级传承人2分,一位县(区)级传承人,1分。满分10分。

自评材料、清单、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传承

人群

(7分)

项目从艺人员的变化趋势。

项目从艺人员数量提升10%及以上,7分,项目从艺人员提升5%(含)-10%,5分,提升1%(含)-5%,3分;项目从艺人员持平,1分。

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项目发展态势(6分)

与之前比较,项目发展活力变化,包括但不限行业产值、相关企业、工作坊、品牌等规模或数量变化。

提供相关数据,反映产值、销售区域、新增企业工坊、注册产品商标(品牌)情况,大幅增加,6分;略有增加,4.5分;持平3分;下降0分。

自评材料、清单、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传播

能力

(25分)

传承

传播

(5分)

开展非遗进校园、进课堂、进社区等活动,在非遗馆、公共场所开展常态化展示。

活动频率(活态展示次数/总月数)大于0.5(含),5分;介于0.3(含)-0.5,3分,介于0.1(含)-0.3,1分。频次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

自评材料、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展览

展示

(4分)

保护单位参加有关的展览、展示、研讨、交流活动,组织开展的公益性展示活动。

参与国家级相关活动一次4分,省级活动一次2分,市级活动一次1分,县(区级)活动一次0.5分。

自评材料、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项目

研究

(4分)

保护单位组织开展或参与的项目研讨、交流、研究、编撰普及读本和开展的项目研究工作。

至少举行1次研讨交流或出版一本普及读本或有先关成果发表,4分;参与1次研讨交流或有系统编撰的普及读本但尚未出版2分;开展研究活动但尚未形成成果,1分。

自评材料、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宣传

报道

(4分)

提升项目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媒体报道情况;或自媒体宣传情况。

国家级媒体报道,4分;省级媒体3分,市级媒体1分;或项目保护单位自建新媒体开展常态化宣传,月平均2次以上,3分,月平均1次以上,1.5分,月平均低于1次,1分。同一事项被不同媒体多次报道,只计级别最高1次得分。

自评材料、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氛围

营造

(4分)

重要节庆节点举办的重大活动或作为重要成员参与举办或协办重大节庆活动。

不少于3个案例,3分;2个案例,2分;1个案例,得1分。

自评材料、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融入

生活

(4分)

推动项目、产品走进现代民众生活:文创发展、文旅融合、知名企业、骨干文创企业或地方领军企业培育。

3个案例及以上,得4分;2个案例,得3分;1个案例,1分。

台账、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三、经费投入与使用(6分)

财政

经费

(3分)

财政

经费

(3分)

专项经费使用科学性、合理性及合规性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2分)地方财政配套支持。(1分)

上级补助经费考虑绩效的前提下,使用记录随机抽查5笔,2*合规率为得分,满分2分。本级财政有配套支持,加1分,没有不加分。

自评材料、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社会投入与自筹

(3分)

社会

投入

(3分)

经费投入形式多元,当地社会力量投入、保护单位自筹等情况。

保护单位自有(自筹、社会投入)经费充足,3分;有一定社会捐赠或有自筹经费,1.5分。

自评材料、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四、提升发展指标(10分)

内涵发展与创新发展

内涵

保护

(5分)

核心技艺、重要工序、关键技术的挖掘与恢复。

每项5分,最高计10分。

自评提交,清单及佐证齐全,定量定性评价结合;第三方评定。

创新

发展

(5分)

项目技艺改进、材料改良、技术瓶颈突破等,并获得行业认可。

获奖

情况

(5分)

评估周期内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或行业重大奖项。

课题

研究

(5分)

取得厅级以上研究课题或委托相关单位开展课题研究。

相关问题的说明:1、大幅提升(增加)指提升(增加)幅度在20%(含)以上,略有提升(增加)是指提升(增加)幅度在10%(含)-20%。2、自媒体是指项目保护单位或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所建的新媒体发布或推送相关宣传报道。3、数据库可为保护单位自建,或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纳入全市统一数据库,内容丰富、定期更新、方便检索。4、专家指导组专家可跨项目担任指导专家,但须熟悉该项目且有能力提供实践指导。5、相关奖励、活动等级别不明确的,由评估小组专家集体认定等级。6、佐证材料存在疑问的,由评估小组专家集体认定后,再予以评定分数。


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标指标(试行)


(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民俗)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

指标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评估依据与方法

一、保护主体与保护基础(34分)

项目保护单位(8分)

机构

情况

(4分)

有专人负责项目保护,有项目或传承人的完整资料,有实施保护计划能力和开展传承传播的场所条件,得到传承人或传承群体认可。

符合全部要求,4分,缺少1条扣1分。

自评材料、佐证材料;第三方评定

履责

情况

(4分)

总体评价履责情况及成效。参照《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相关要求,履行职责,落实主体责任。

积极主动落实保护计划和分年度计划,保护效果显著,4分;落实保护责任,具有一定保护效果,2.5分;落实保护责任欠缺,保护效果不明显,1分。

自评材料;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评定

保护

基础

(26分)

调查与档案建设

(3分)

进行必要的普查,利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手段对项目立档和建设传承人档案,档案齐备、规范,内容丰富,检索可查。

至少开展1次调查,项目和省级传承人两类档案建设都完成、分年度档案齐备,3分;至少开展1次调查,完成项目或传承人一类档案,分年度档案相对齐备,2分;至少开展1次调查,两类档案正在建设,年度档案齐备,1分。

清单备查、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数据库

建设

(3分)

积极运用数字化保护手段,建设项目数据库或传承人数据库或综合数据库。

建有两类或一个综合数据库或纳入县(区、市)统一的数据库且投入使用,3分;完成前者任一或综合数据库建设过半,2分;正在开展相关数据库建设,1分。

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专家指导组

(2分)

建立专家指导组,规模在3人以上,参与方案制定。

组建3人以上专家组,积极指导实践,2分;组建3人以上专家组,未开展指导实践,1分。

台账、记录佐证;

第三方评定

传习场所

(5分)

落实省非遗保护相关政策。建设一个或多个传承基地、传习中心、传习所,设施完善,功能完备,活动丰富,常态运营;特别注重考察使用频次。

建设至少1个传承基地、传习中心、传习所,使用频次大于1,满分,使用频次介于0.7(含)-1,4分;使用频次介于0.5(含)-0.7,3分;使用频次介于0.2(含)-0.5,2分;低于0.2,1分。(活动频次=评估周期内有效使用总数/周期月数,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

自评材料、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实物收集与场所保护

(3分)

收集与项目相关有关的实物、资料和文献,并对其保护;制定项目依存的文化场所清单,并与相关部门联合采取保护措施。

制定2个清单,实物材料收集丰富,相关场所维护完善,3分;缺少任一清单,实物收集相对丰富,相关场所保护相对较好,2分;开展实物收集与场所保护,有所成效,1分。

自评材料,清单、记录;

第三方评定

展示场所

(5分)

建有专门的陈列室,或在博物馆有专题陈列区域、在非遗综合馆专题永久陈列,或在固定场所进行常态化展演。

展示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2.5分;50(含)至100平方米,1.5分;20(含)至50平方米,0.5分;低于20平方米不得分。满分2.5分。

自评材料,清单、记录;

第三方评定

展陈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常态开放,2.5分;展陈内容和形式一般,定期开放,1.5分;展陈内容和形式单一,不定期开放,0.5分。满分2.5分。

记录工作

(3分)

开展或参与项目及传承人记录工作,并形成纪录片或口述史成果。

至少形成1个系统的纪录片或口述史成果,3分;正在开展系统的记录工作,但未形成正式成果,2分;有零散的记录,1分。

自评材料,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保护机制

(2分)

每年按时上报年度保护总结和下一年度计划,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汇报与项目相关的重大事项。

按时上报总结和年度计划,主动汇报重大事项,2分;不按时上报或上报内容不全面,1分。

自评材料,清单及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二、保护成效(60分,存续能力与存续活力)

传承

能力

(35分)

基本实践方式保护与传承

(12分)

项目知识体系的保留与传承情况,包括项目保持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完整掌握项目流程或掌握核心内容、绝活绝技人数情况以及符合项目发展客观实际的展演实践情况。

保留保持保护状况好,掌握人数大幅增加或完整复排(恢复)经典传统节目2个以上,或能够开展符合客观实际的展演实践,12分;保留保持保护状况较好,掌握人数相比略有增加,完整复排(恢复)经典传统节目1个以上,或能够开展符合客观实际的展演实践,10分;保留保持保护状况较好,掌握人数相比持平,正在完整(恢复)经典传统节目或能够开展符合客观实际的展演实践,7.5分;保留保持保护状况一般,掌握人数基本持平或传承面临一定困难,能进行传统经典节目演出或进行符合实际发展规律的展演实践,5分;保留保持保护状况差,掌握人数衰减,不能进行传统经典节目演出或展演实践活动,0-3分。

清单备查;

第三方评定

代表性传承人队伍(8分)

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群体)队伍结构合理,采取培训、结对、进修等形式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能力提升。

代表性传承人层级人数分布合理。一位省级传承4分,一位市级传承人2分,一位县(区)级传承人,1分;或有被认可的社团、群体传承,人数6人及以上8分;5人6.5分;4人(含)5分。低于3人不得分。

自评材料、清单、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传承(影响)人群

(8分)

项目后备人才储备、传承(影响)人群情况

通过相关方式培养、吸引和参与(影响)的人群情况。提升10%以上,8分;5%(含)-10%,6.5分;提升1%(含)-5%,5分;持平4分。

自评材料、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项目发展态势

(7分)

与之前比较,项目存续活力变化,包括不限于展演展示场次、地域范围、民众参与度等。

提供数据反映的展演场次、展演与影响范围、影响力提升和民众参与度情况等提升,任一指标:大幅提升,7分;略有提升,5.5分;持平3.5分。

自评材料、清单、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传播

能力

(25分)

传承传播

(5分)

开展非遗进校园、进课堂、进社区、进文化礼堂等活动,在非遗馆、公共场所开展常态化展示。

频率(活动次数/总月数)大于0.5(含),5分,0.3(含)-0.5,3-5(不含)分,0.1-0.3,1-3(不含)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

自评材料、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展演交流

(5分)

项目参加展演、演出、交流活动。

参与国外或国家级相关活动一次5分,省级活动一次3分,市级活动一次1分,县(区)级活动0.5分。

自评材料、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项目研究

(5分)

保护单位组织开展的项目研讨、交流、编撰普及读物或开展项目相关研究工作。

至少举行1次研讨交流会或出版1本普及读本或有相关成果发表,5分;至少参与1次研讨交流会或有系统编撰的普及读本,但尚未出版,3分;开展研究活动但未形成成果,1分。

自评材料、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宣传报道

(5分)

提升项目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媒体报道情况。

国家级媒体报道,5分,省级媒体3分,市级媒体1分;或项目保护单位自建新媒体开展常态化宣传,月平均2次以上,3分,月平均1次以上,1.5分,月平均低于1次,1分。同一事项被不同媒体多次报道,只计级别最高1次得分。

自评材料、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氛围营造

(5分)

围绕项目打造或项目参与打造的演艺活动、演艺品牌、主题小镇、民俗文化村、旅游线路或作为重要内容参加重要节庆节点举办的重大活动。

1个活动案例2.5分,满分5分。

自评材料、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三、经费投入与使用(6分)

财政

投入

(3分)

各级财政经费

(3分)

专项经费使用科学性、合理性及合规性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2分)地方财政配套支持。(1分)

上级补助经费考虑绩效的前提下,使用记录随机抽查5笔,2*合规率为得分,满分2分。本级财政有配套支持,加1分,没有不加分。

自评材料、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社会投入与自筹

(3分)

社会投入

(3分)

投入形式多元,当地社会捐赠、保护单位自筹等情况。

保护单位自有自筹经费充足,3分;有一定自筹经费或有社会捐赠,1.5分。

自评材料、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四、创新性发展指标(10分)

内涵保护与创新发展(10分)

内涵保护

(5分)

项目内涵挖掘,绝活、绝技的恢复,传统节目完整复排等。

每项5分,最高计10分。

自评提交,清单及佐证齐全,定量定性评价结合;第三方评定。

创新发展(5分)

保护传播方式的创新性,如商演、孵化节目、驻场演出等方面的成效。

项目获奖(5分)

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或行业重大奖项。

课题研究(5分)

围绕项目,取得的厅局级以上课题或委托相关单位开展研究。

相关问题的说明:1、大幅提升(增加)指提升(增加)幅度在20%(含)以上,略有提升(增加)是指提升(增加)幅度在20%以下。2、自媒体是指项目保护单位或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所建的新媒体发布或推送相关宣传报道。3、数据库可为保护单位自建,或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纳入全市统一数据库,内容丰富、定期更新、方便检索。4、专家指导组专家可跨项目担任指导专家,但须熟悉该项目且有能力提供实践指导。5、相关奖励、活动等级别不明确的,由评估小组专家集体认定等级。6、佐证材料存在疑问的,由评估小组专家集体认定后,再予以评定分数。


附件3

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力,规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传承人是指经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公布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传承人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两年开展一轮评估活动。

第四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制定《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指标》作为评估依据;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据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开展评估工作。

省直属单位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由所在单位进行,将评估结果上报其主管部门,并报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五条 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档案,并上传至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平台。

第六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考核评估包括基本情况、基础指标和提升指标。

基本情况包括个人情况和履行义务情况。

基础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授徒情况;

(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艺情况,包括年度传承计划制定与落实情况,进校园、进社区等情况,在传承基地及公共场所等地面向民众开展展示活动等;

(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生产、创作、展演等实践活动情况;

(四)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展示传播和对外交流情况;

(五)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或参与项目调查、资料保存和记录工作;

(六)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个人影响情况,包括宣传报道、获奖、聘任情况及其他显著提升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

(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参加研讨培训情况;

(八)传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

提升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研究与成果编撰情况;

(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捐赠收藏情况;

(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统挖掘、恢复与发展情况;

第七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程序:

(一)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下发评估工作通知,并在官方网站发布;

(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向县(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自评材料及佐证材料;

(三)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对上报自评材料进行初审,对存在问题的自评材料建议整改,直至审核通过;

(四)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5位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五)评估完成后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上报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八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采取书面评估和实地考核,其中实地考核的人数应当不少于被评估总人数的30%。

第九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估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复核。

第十条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一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一)变更国籍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估,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无法参加评估的;

(三)身体健康,但在评估周期内一直未在项目所在社区居住,且未开展传承活动和未参与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种活动的;

(四)身体健康,但长期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开展保护相关实践活动的;

(五)在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违规使用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情形特别严重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第十二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因严重健康问题或者遭遇重大变故等非主观原因影响履责,应向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不参加本次评估申请或直接申请成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荣誉传承人”,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报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连续两次不能参加评估的,可申请退出传承人序列,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视其贡献将其列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荣誉传承人”。

第十三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出具整改意见,督促整改,整改期限为1年。

第十四条 整改后经重新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者,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如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上报文化和旅游部,建议取消其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十五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纪监部门、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纪监部门应全程监督评估过程。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0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件4


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指标(试行)


(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

一级指标及分值

二级指标及分值

考核评估内容

考核依据和方式

基本

情况

(10分)

个人

情况

(5分)

1.国籍情况,居住地与项目传承地情况;

2.身体健康,能够从事传承实践及指导传承实践;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评定

履行义务情况(5分)

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具有积极参与意识、合作意识和奉献精神;积极履行传承人义务,采取措施,促进项目生命力和传承活力提升的总体情况评价。

基础

指标

(90分)

授徒

情况

(20分)

1.评估周期内授徒总数不少于5(含)人,新增学徒2人,已有学徒掌握技艺项目流程和核心技艺,且熟练运用于实践;(20分)

2.评估周期内授徒总数2-4人,有新增学徒,已有学徒在一定程度上掌握项目内容,能够进行生产实践;(18分)

3.评估周期内授徒1-2人,新增学徒开始学艺;(14分)

4.评估周期内有授徒,但无新增学徒;(12分)

5.评估周期内无任何收徒授徒。(0分)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传艺

情况

(15分)

1.有科学完善的传承计划,落实计划并取得实效,非遗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每年不少于12小时,每年面向民众开展不少于4次展示活动;(15分)

2.有相对完善传承计划,能够一定程度落实,取得积极效果,非遗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每年不少于8小时,年均面向民众开展不少于2次展示活动;(10分)

3.传承计划不完善,非遗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年均不少于6小时,年均面向民众开展不少于1次展示活动;(7.5分)

4.无上述活动。(0分)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生产实践活动(15分)

1.活跃一线、从事项目的创作实践,年均能够创作一定数量的作品及有10件代表作或典型案例;(15分)

2.在一线生产,以指导为主,同时也能进行一定数量的生产,有4件代表作或典型案例;(12分)

3.在一线不参与生产,以指导为主;(8分)

4.已不再从事任何生产创作、指导工作。(0分)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展示传播与对外交流(10分)

1.参加参与对外文化交流和展示活动、国家级或行业公认的全国性重大展览展会;(8分)

2.参与省内外省级重大非遗博览会、展览、展会;(6分)

3.在市级及以上博物馆举行作品展;(5分)

4.参加市级文化交流活动;(4分)

5.参加县(区、市)及其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化展示交流活动;(2分)

6.未参加任何展示展览活动。(0分)

满分计10分。

自评材料及佐证

第三方审核

项目调查、资料保存和记录工作

(15分)

1.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高校研究机构等开展项目调查、记录、资料收集,收集保存一定数量作品、资料(文字与影音)、工具等;自行开展项目收集、记录、整理工作,且成果已经编印;(15分)

2.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高校研究机构等开展项目调查、记录、资料收集,收集保存一定数量作品、资料(文字与影音)、工具等;自行开展项目记录、整理工作,且有一定成果,并在内部使用;(12分)

3.参与或自行开展过调查、记录与资料收集,上述相关工作,有零散成果;(9分)

4.参与或自行开展过调查、记录与资料收集,上述相关工作,但未形成成果;(7.5分)

5.未开展任何调查、记录、收集和整理活动。(0分)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社会

影响

(5分)

促进影响力提升的各种形式:

1.媒体报道:国家级媒体专栏报道(5分)、省级媒体专栏报道(3分);国家级媒体报道(3分)、省级媒体报道(2分)、市级媒体报道(2分);通过微媒体平台,并进行常态化宣传展示(2分),微媒体每月至少发布2次自创项目内容,最多计2分;

2.获奖情况:国家级奖励、行业内公认的权威奖励(5分);省级奖励(3分);市级奖励(1分);

3.受聘担任中职高职高校或科研机构兼职教授;(3分)

同一事项不重复计分,只计最高一次得分,满分计5分。

自评材料及作证

第三方评定

研讨

培训

(6分)

1.参加由政府部门、高校及其他团体组织的研讨会、座谈会或对话会;(3分)

2.参加研培计划培训或参与研培计划授课活动;(2分)

3.参加或接受省级部门组织的培训或授课。(2分)

满分计6分。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补助经费使用(4分)

使用有计划、有记录、有绩效、有报告。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提升

指标

(10分)

研究

成果

(5分)

1.出版或编印项目传承学习教材、理论研究成果发表出版或编印作品集;(3分)

2.主持承担政府部门课题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项目技术与材料研发;(5分)

3.拍摄教学视频或网络公开课;(3分)

4.产品申请专利;(2分)

满分计5分。

著作、教材、作品集上交、论文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第三方评定

捐赠

收藏

(3分)

1.作品被遴选为国家外事活动礼品或参与国家重大活动礼品设计制作相关工作;(3分)

2.作品被省级及以上博物馆、非遗馆永久收藏;(3分)

3.积极支持高等院校专业教学建设,捐赠作品作为教学和展示资源。(2分)

满分计3分。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传统挖掘与传承发展(5分)

1.恢复项目失传内容或环节,并促进其传承传播;(5分)

2.发展项目的知识和技艺,改良材料、技艺、工序,并获得行业认可。(5分)

满分计5分。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1、本表总得分60及以上为合格。

2、提升指标满分计10分。

3、上述提升指标只统计排名为前三位的材料,排名第二,分数减半,排名第三,分数按1/4计。



浙江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指标(试行)


(民间文学、民俗、传统戏剧、曲艺、传统舞蹈、传统体育、游艺与竞技、传统音乐)

一级指标及分值

二级指标及分值

考核评估内容

考核依据和方式

基本

情况

(10分)

个人

情况

(5分)

1.国籍情况,居住地与项目传承地情况;

2.身体健康,能够从事传承实践及指导传承实践;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评定


履行义务情况(5分)

遵守法纪,爱国敬业,具有积极参与意识、合作意识和奉献精神;积极履行传承人义务,采取措施,促进项目生命力和传承活力提升的总体情况评价。

基础

指标

(90分)

授徒

情况

(20分)

1.评估周期内带徒总数不少于4人(含),其中新增学徒不少于2人,且已有学徒掌握核心技巧或核心知识,且熟练运用于展演实践;(20分)

2.评估周期内带徒总数2-3人,新增学徒不少于1人,已有学徒在一定程度上掌握项目内容,能够进行展演实践;(18分)

3.评估周期内有授徒,新增学徒1人开始学艺;(14分)

4.评估周期内有授徒,但无新增;(12分)

5.评估周期内一直未收授徒;(0分)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传艺

情况

(15分)

1.年度传承计划科学完备,且能按计划执行。自编教材教案,积极参与非遗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年均不少于12小时;年均面向民众开展不少于4次公益性展示活动;(15分)

2.年度传承计划完备,且能基本完成计划。参加非遗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年均不少于8小时,年均面向民众开展不少于2次公益性展示活动;(10分)

3.制定年度传承计划,但未能落实。考核周期内,有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年均不少于6小时,年均面向民众的公益性展示活动不少于1次;(7.5分)

4.无上述活动。(0分)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实践

活动

(15分)

1.活跃一线开展展演展示实践,年均能够展示和表演一定数量的作品及代表作或依照项目客观规律进行展演;(15分)

2.坚持一线开展传承实践,但以指导为主,偶尔进行展示、表演;(12分)

3.仍在一线开展传承实践,但以指导为主,但不参与展示展演和创作实践;(8分)

4.未从事任何展演展示实践;(0分)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展示传播与对外交流

(10分)

1.参加对外交流和展示活动、参与国家级文化交流展示活动或行业公认的全国性重大文化交流活动;(8分)

2.参与省内外省级重大文化展演和交流活动;(6分)

3.参加市级文化展演及相关交流活动;(4分)

4.参加县(区、市)及其他具有影响力的文化展演或交流活动;(2分)

5.未参加任何展示展览活动。(0分)

团体性展示展演,如为主要成员(前二分之一),同等计相应分数。

满分计10分。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项目调查、资料保存和记录工作

(15分)

1.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高校研究机构等开展项目调查、记录、资料收集,保存一定数量作品、资料(文字与影音)、实物等;自行开展项目收集、记录、整理工作,且已经编印成果;(15分)

2.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高校研究机构等开展项目调查、记录、资料收集,收集保存一定数量作品、资料(文字与影音)、实物道具等;自行开展项目记录、整理工作,且有一定成果,并用于传承实践;(12分)

3.参与或自行开展调查、记录和资料收集,未形成成果、未指导实践;(9分)

4.参与或自行开展过调查、记录与资料收集,上述相关工作,有零散成果;(7.5分)

5.未开展上述记录活动。(0分)

满分计15分。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社会

影响

(5分)

以传播促进影响力提升的各种形式:

1.媒体报道:国家级媒体专栏报道(5分)、省级媒体专栏报道(3分);国家级媒体报道(3分)、省级媒体报道(2分)、市级媒体报道(2分);通过微媒体平台,并进行常态化宣传展示(2分)。微媒体报道活动每月至少发布2次自创项目内容,最多计2分。

2.获奖情况:国家级奖励、行业内公认的权威奖励(5分);省级奖励(3分);市级奖励(1分)。同一节目多次获奖,只取最高分。团体性获奖,作为主要成员同等计分。

3.被中高职院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聘为兼职教授;(3分)

4.其他突出体现社区、群体认同度高或社会评价效果好的案例。(3分)

同一事项不重复计分,只计最高一次得分,满分计5分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研讨

培训

(6分)

1.参加由政府部门、高校及其他学术团体举办的研讨会、座谈会,并发言;(3分)

2.参加或到国家相关部委举办的培训或授课;(3分)

3.参加省级部门组织的研培训或授课;(2分)

4.参加其他培训活动或授课。(1分)

满分计6分。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补助经费使用(4分)

使用有计划、有记录、有绩效、有报告。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提升

指标

(10分)

研究

成果

(5分)

1.自编出版项目传承学习教材(5分)、理论研究著作(5分)、论文集(4分)、论文(3分);

2.主持承担政府部门课题项目研究;(5分)

3.拍摄教学视频或网络公开课。(4分)

满分计5分。

教材、著作上交、论文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第三方评定

捐赠

收藏

(5分)

1.项目有关实物、道具捐赠给省级及以上博物馆、非遗馆等机构永久收藏;(5分)

2.支持高等院校专业教学,捐赠重要珍贵实物道具、影音资料作为教学和展示资源;(5分)

满分计5分。

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传统挖掘与传承发展

(5分)

1.恢复项目失传内容或环节,作为主要成员复排经典剧目节目、关键技能、绝活,并促进其传承传播;(5分)

2.发展项目的知识、展演和改进与项目有关的艺能,并获得行业认可。(5分)

满分计5分。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1、本表总得分60及以上为合格。

2、提升指标满分计10分。

3、团体性活动、获奖或宣传报道提供佐证材料中,传承人排位前二分之一(含)的,计满分;排名位于团队中后二分之一,分数减半。




《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实施细则》、《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0-03-16 信息来源:省文化和旅游厅

为提升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完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和管理制度,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我厅在深入研究论证、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实施细则》和《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并配套《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指标(试行)》和《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指标(试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立足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编制过程

1、在全省开展实地调研,并在杭州、宁波、台州市试行开展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的基础上,起草实施细则。

2、向各地文化和旅游局进行两轮征求意见,研究吸收修改意见后形成《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2月3日至17日,在我厅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3、经厅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厅党组会审议后,形成《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实施细则》、《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1、《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实施细则》共15条,主要内容包括评估对象、评估周期、实施主体、评估程序、评估指标、整改程序等,每三年完成一轮评估。具体评估内容见附件《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指标(试行)》。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工作实际,评估指标将十大门类的非遗项目分为两类来设计:一类为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其传承方式以生产实践为主;一类为民间文学、民俗、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承方式以展演展示为主,部分项目具有群体传承的特性。具体评估指标包括调查记录、传习场所、传承实践、传承人培养、项目发展态势、传播能力、经费投入等内容,并分别设置提升指标。

2、《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共16条,主要内容包括评估对象、评估周期、实施主体、评估程序、评估指标、整改程序等,每两年完成一轮评估。具体评估内容见附件《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指标(试行)》。按照非遗项目传承活动特点,评估指标将十大门类的非遗项目分为两类来设计:一类为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其传承方式以生产实践为主;一类为民间文学、民俗、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承方式以展演展示为主,部分项目具有群体传承的特性。评估指标包括授徒、传艺、传承实践、传播展示、调查记录、研讨培训等内容,并分别设置提升指标。


来源: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