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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土资发〔2015〕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9月19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市局各处室、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规范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行为,根据《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3号)、《 湖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试行)》(湖土资发〔2011〕47号)和《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就市区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地面积的核定

(一)用地单位在申请用地复核验收时应当委托有地籍调查资质的单位同步开展地籍调查,宗地红线以出让红线为准,上报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和宗地图,计算出超占面积并标明位置。

(二)界址点允许误差在20cm以内的超面积可以不作处理,复核验收后用地面积按原出让红线认定。

(三)超出允许误差范围,超占相邻业主用地的,宗地四至略有偏差,允许双方业主签订协议,予以指界确认。超过批准面积的,应整改到位或按规定补办相关用地审批手续。

(四)超出允许误差范围,超占其他土地的(代征地、其他农用地等)应当拆除整改到位方可申请验收。对其中确实难以拆除,且建筑物超红线的,应当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方可申请验收。

(五)超出允许误差范围,超占其他土地的(代征地、其他农用地等)无法补办用地审批手续且未拆除整改到位的,应当移交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行政处罚后方可申请验收。用地面积按原出让红线认定。

二、相关规划指标的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