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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建〔2017〕1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8〕1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安监局、人民银行:

现将《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7〕23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建〔2017〕237号文件,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再存储。风险抵押金专户中仍有资金结余的,由企业于2017年9月30日前自行将风险抵押金转入企业其他同名银行结算账户。

二、有关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另行规定。

三、请各市安监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驻地机构就贯彻落实情况形成专题报告,并填写取消风险抵押金制度情况统计表(见财建〔2017〕237号文件附件),于9月30日前联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