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2004〕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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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为鼓励国内各类人才来杭工作或创业,促进人才柔性流动,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市委〔2004〕1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杭州市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人才居住证》)是非杭州市户籍人才在杭享受有关市民待遇的凭证。
二、凡外地人员以不改变户籍、不接转人事关系的形式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工作或创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依据本规定申领《人才居住证》。
(一)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大专学历并属于《杭州市人才开发目录》中急需或紧缺专业的人员。
(三)持有技师以上(含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经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紧缺工种中具有高级工证书的人员。
(四)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的人员。
(五)个人在杭投资50万元以上的经营者。
三、市人事局是我市人才引进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公安局负责《人才居住证》的发放和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居住证》实施中相关的管理工作。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一)、(二)、(五)项条件需要申领《人才居住证》的,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三)、(四)项条件需要申领《人才居住证》的,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才居住证申请表》;
(二)本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高级工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三)本人身份证;
(四)在本市的居住证明;
(五)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或投资、开业的相关证明。
五、经审核符合申领《人才居住证》条件的,受理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开具核准通知书,并核定有效期限;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凭核准通知书到公安部门办理《人才居住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受理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已办理《人才居住证》的人员,不再办理《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六、《人才居住证》工本费由市物价部门审核确定。
七、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的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发生变化的,应在情况发生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市公安局办证窗口办理《人才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公安部门每半年将变更情况送市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