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建发〔2016〕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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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丽建发〔2021〕77号
)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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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开发区建设分局、财政局,各棚户区改造相关单位:
为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提高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效率,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 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 财综〔2015〕57号)、《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保发〔2016〕258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了《丽水市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建设局、市财政局。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16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办公室 2016年8月25日印发
丽水市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提高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效率,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 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 财综〔2015〕57号)、《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保发〔2016〕258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丽水市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要坚持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原则。
第二章 购买内容及范围
第四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是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但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和《丽水市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以及以后年度棚改计划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棚改服务采购的房屋征收部门、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