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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舟政办发〔2018〕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 浙政办发〔2014〕73号)和《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7〕4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对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按照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时点分类进行处理;对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按照浙政办发〔2017〕43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时点分类进行处理。同时,各地要综合考虑历史遗留问题发生时和处理时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历史遗留问题。

二、关于违法占用宅基地和违法建造住房处理(处罚)标准的确定。对违法占用的宅基地和违法建造的住房,按有关规定确权或补办手续前必须作出处理(处罚)的,处理(处罚)标准由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依法依规作出规定。

三、关于建房者建房条件的认定。补办手续时,对建房者建房条件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