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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舟政办发〔20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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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县(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24号)精神,就加强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是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县(区)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国有资产经营现状,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探索出了不少好经验、好做法,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深入推进,国有经济规模实力、运营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在新区建设中的战略引导、重点带动和公益保障作用不断增强。与此同时,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当前各县(区)工作进展还不平衡;部分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职责尚未充分履行;监管机构的出资人职责需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监管机制尚不能完全适应新体制的要求;国有资产基础性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规模小、分布散、竞争力弱的现状仍没有根本性改变;国有资产配置效率较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需进一步优化。各县(区)、市属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为核心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各项工作。

二、加强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两创一促”总要求,紧密围绕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这一根本任务,以增强国有企业发展活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精神,进一步完善县(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监管制度,着力健全县(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强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实现国有企业整合重组与做大做强,促进县(区)国有经济在服务新区建设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县(区)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县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县(区)政府应当设立或明确代表本级政府集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并授权代表政府履行县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集中统一监管经营性国有资产。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导和监督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二是坚持依法履职的原则。按照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形成监管合力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政企分开、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事、管人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各县(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享有出资人代表的各项权利,依法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依法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和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三是坚持改革发展的原则。以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为出发点,以提高国有资产监管效率为目标,加大国有资产整合力度,进一步把国有资本投入到事关区域经济发展、民生事业等基础性、战略性和公益性的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转型升级的动力和活力,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围绕主业开展战略合作,积极推动联合重组,促进优势互补,实现互利共赢。四是坚持监管范围全覆盖的原则。各县(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推动国有资产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的优化配置。五是坚持发展方向正面引导的原则。各县(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既要依法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不具体干预企业经营,又要科学引导国有资产加速向地方党委、政府关心的城乡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服务等领域集聚,打造政府有形之手。

三、完善县级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一)加强机构建设。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对原有县(区)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科学整合,为实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国有资产整合发展提供保障。县(区)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名称一般为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局),在县(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县(区)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为县级政府直属正科级行政机构,可独立设置,也可与财政部门合署办公,并配备开展工作所需的相应科室和人员;其党组可单独设立,或与财政部门合并设立。按照政经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县(区)政府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再作为国有企业和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不再直接投资兴办国有企业。

(二)明确监管范围。县(区)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管的范围主要是各县(区)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各县(区)政府所属国有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