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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人民公园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淄博人民公园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2003年4月29日市政府令第35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14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9年12月2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人民公园管理规定〉等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淄博人民公园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淄博人民公园(以下简称公园)的范围为:东至张店区柳泉路西侧路沿石;西至王辛路、猪龙河河道、西门通道;南至共青团西路北侧路沿石;北至人民西路南侧路沿石。

第三条  凡进入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服务机构承担公园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对公园内园林植物、古树名木、水体、设施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维持公园正常秩序,保障人身安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土地,不得改变公园城市绿化规划用地,不得破坏公园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建设与公园性质无关的各种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确需占用或者改变土地、设施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在公园内举办宣传、展览、表演等公共活动,活动举办者应当与市城市管理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协议,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公园绿化、景观环境和各种设施。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车辆管理,除老、幼、病、残者使用的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停车场或者指定位置。

第十条  进入公园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和园林景观。

第十一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杂耍卖艺以及其他经营性活;

(二)采土取石、堆放杂物、晾晒衣物以及躺卧、露宿、乞讨;

(三)乱贴、乱画、乱挂、乱投各类广告和宣传品;

(四)攀登、移动、刻划、涂污、侵占、损坏公共设施;

(五)砍伐、攀折、刻划树木,采摘果实和花卉,践踏、损坏草坪、植被;

(六)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乱倒废弃物、焚烧树叶和垃圾;

(七)在湖区、喷泉等观赏水体内垂钓、游泳、洗涤衣物,向水体内排放污水、倾倒污物;

(八)捕捉、伤害广场鸽和野生动物,捕捞水生动植物,携犬进入公园;

(九)算命、酗酒、赌博、寻衅滋事或者从事淫秽、色情、暴力活动;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擅自占用公园土地、改变公园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的,限期恢复原状,可按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以罚款;

(二)擅自建设各类建(构)筑物以及临时设施的,依据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擅自举办公共活动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四)车辆未经允许进入公园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以下规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