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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

杭政办〔2006〕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完善多渠道、多方式使用撤村建居村10%留用地政策,发展、壮大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解决好撤村建居农转非居民的生产生活问题,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杭政办〔2005〕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函〔2005〕12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市区留用地管理和使用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10%留用地指标应优先用于原村属二三产企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5号)规定计缴,全额返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规定予以办理“两证”,但不得上市交易。由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联席会议形式,组织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房管局、公安局消防支队、环保局等部门以及相关区政府进行会审,建立方便快捷、规范有序的工作程序。
  二、市规划局应做好10%留用地的规划布点工作。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杭政函〔2005〕128号文件规定获取10%留用地指标,因项目建设需要指标数量存在缺口的,可在不超过该村预测留用地指标总量的前提下,由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按项目需要预支留用地指标,但最多不得超过20亩。
  市区非撤村建居村按《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规定获取开发性安置用地指标,因项目建设需要指标数量存在缺口的,经区政府出具书面担保意见后,也可参照以上意见办理。
  三、因招商引资需要合作开发,且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相对薄弱、控股50%以上股份确有困难,经村民(代表)会议多数以上成员同意(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如已改制为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按股份经济合作章程规定的程序处理),并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出具同意合作建设的书面意见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相对控股。
  四、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确有困难,不能自主开发建设或通过招商引资合作开发建设10%留用地项目的,经村民(代表)会议多数以上成员同意(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如已改制为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按股份经济合作章程规定的程序处理),并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出具同意合作建设的书面意见后,可将留用地项目所占用地予以出让。
  准予出让的用地应具备基础设施配套等基本出让条件,由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相关土地整理的前期手续申办(征地拆迁成本等由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拆迁后予以公开出让,并将土地出让金的35%上缴市财政,用于该区的大市政配套。其余土地出让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支配,并应优先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加强对土地出让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各区审计部门应加强审计检查。
  五、进一步发挥区政府在10%留用地指标使用中的协调作用。各区政府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统筹安排,指导、协调、调剂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好10%留用地指标,并积极打破村、乡镇界限,相对集中使用留用地,以达到留用地最大利用的聚集效益。
  六、10%留用地指标自该村由市委、市政府发文撤村建居之日起计算(第一批撤村建居村按照市土地储备中心征购农用地面积计算),不予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