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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胶州市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胶州市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胶政发〔2022〕2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胶州市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胶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胶州市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完善全市现代金融业发展政策体系,培育现代金融产业,提升金融服务能级,推进胶州湾基金小镇建设,促进上合国际财富管理中心机构聚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范围

(一)本政策扶持的金融企业指: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内外持牌类金融机构、备案类金融机构(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创投风投机构),以及地方金融组织、国内外金融科技公司、国内外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国内外金融领域行业组织、金融高等院校。

(二)本政策扶持的上市、挂牌企业指:境内外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和拟上市企业(与券商签订《辅导协议》并实质开展辅导工作的企业)。

(三)本政策金融企业引荐人指:引荐符合我市现代金融业发展方向的金融企业,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除外)。

二、落户金融企业扶持政策

(一)一次性落户扶持政策

1.新落户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扶持。在我市新落户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高于1亿元(含)的,按照实缴资本的3%给予落户扶持,最高扶持1.5亿元。

2.新落户地方金融组织、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扶持。在我市新落户的地方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城商行或村镇银行等),注册资本高于1亿元(含)的,按照实缴资本的2%予以扶持,最高扶持5000万元。

3.新落户持牌金融机构扶持。在我市新落户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级分行,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新落户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其他持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一级分公司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新落户的银行支行、保险公司支公司、证券公司营业部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4.新落户持牌金融中介服务、备案类机构扶持。在我市新落户的全国性持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类机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5.新落户金融科技企业扶持。对新落户的获得B轮及以上风险投资、估值在5亿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6.新落户的全国性金融领域行业组织,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扶持;新落户的全国性金融领域行业组织办事机构及专业委员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企业上市扶持政策

7.新落户的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1500万元奖励。对境内外首发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奖励,累计最高15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含迁入)给予180万元奖励。上市企业实现再融资的,将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我市的,按实际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三)金融企业办公用房扶持政策

8.金融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扶持。新落户的金融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五年(含五年)以上的,扶持租赁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按照不超过其房租费用50%予以扶持,扶持期限为3年,3年内每年兑现1次,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扶持期间不得转租。

9.金融企业购买办公用房扶持。新落户的金融企业在我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扶持购房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按照不超过其购房金额30%予以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按30%、30%、40%分三年发放。获得扶持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10.金融企业自建办公用房扶持。新落户的金融企业购地自建办公用房的,扶持建房面积最高不超过1万平方米,按照不超过其建房成本20%予以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按30%、30%、40%分三年发放。获得扶持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出售。

(四)金融企业从业人员扶持政策

11.新落户金融企业从业人员扶持。对新落户金融企业的从业人员,符合《关于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的暂行办法》(胶发〔2020〕15号)和《胶州市引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胶人社〔2018〕86号)文件规定要求的,执行现行的人才政策。若政策有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12.鼓励金融企业从业人员评选高层次人才。新落户金融企业的从业人员,推荐参与“金融高端人才”、“齐鲁金融之星”、“青岛金融之星”等评选,获评后享受相应待遇。

(五)鼓励金融创新扶持政策

13.金融创新扶持。鼓励金融企业参与金融创新实践,推荐企业参与青岛市金融创新贡献奖、金融创新成果奖的评选。

(六)私募基金(含QDLP、QFLP)扶持政策

14.基金管理人扶持。注册在我市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根据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3%进行扶持。

15.注册在我市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我市辖区内非上市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扶持,单支基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6.鼓励私募基金投早投小扶持。鼓励私募股权基金加大对我市种子期(未超过两轮外部投资且符合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投资时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2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和人才企业的投资力度。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如管理多支私募基金可合并计算),投资我市企业且投资期限已满两年的,根据当年实际到位投资额(扣除政府性出资和应返投的比例)的1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单支基金最高不超过500万。

17.支持产业链强链补链。对私募基金投资标的企业并积极招引其迁入我市,经市产业链专班认定符合本市产业链强链补链要求的,视同投资我市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单支基金最高不超过500万。

18.降低私募基金退出成本。对私募基金获取投资收益及从项目退出时产生的成本,按照不超过私募基金总收益的6%给予扶持。

19.对管理人引进的拟上市企业或上市企业,符合胶州市发展的,且有股权融资需求的,可为其设立专项基金。基金退出后,我市参与部分的收益,可按照一定比例让渡给社会资本。

20.探索设立上合发展母基金、北方工业互联网(工业4.0)基金和碳中和基金等3支母基金,按照“5-2-1”矩阵式发展战略,吸引行业头部企业设立配套产业基金。建立胶州市创投风投机构管理服务平台,指导机构接入平台,实施分类监管,并提供募、投、管、退一体化综合服务。

三、第三方引荐人奖励政策

1.对于新引进的全国性金融法人机构,且实缴资本达到 1 亿元以上的(保险中介等金融机构除外),每引进1个给予引荐人不超过200万元落户奖励;新引进的区域性金融法人机构,且实缴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保险中介等金融机构除外),每引进1个给予引荐人不超过100万元落户奖励。

2.新引进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奖励。对引进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的,每引进1个给予引荐人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金融企业以及“一行两会”批准设立金融企业的区域性管辖一级分支金融机构的(不含保险中介等金融机构),每引进1个给予引荐人1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经营范围在青岛的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不含保险中介机构)的,每引进1个给予引荐人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其他法人金融机构在胶州设立的青岛首家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引荐人,每引进1个给予引荐人不超过20万元奖励。

3.新引进保险中介、期货公司等持牌类机构。对引进在我市注册且实缴资本到位我市银行账户,正常经营纳税的保险中介、期货公司等持牌类机构,每引进1个给予引荐人不超过50万元奖励。

4.新引进创投风投机构奖励。对于新引进的创投风投管理机构完成备案且发行第一支产品的,每引进1个给予引荐人10万元项目落户奖励;对新引进股权投资基金,实际到位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且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注册资本1-5亿元,每引进1个给予引荐人2万元落户奖励;5-10亿元,每引进1个给予引荐人4万元落户奖励;10-20亿元,每引进1个给予引荐人6万元落户奖励;20-50亿元,每引进1个给予引荐人8万元落户奖励;50亿元以上,每引进1个给予引荐人10万元落户奖励。基金实缴资金达到1亿元且将资金托管账户设立于我市银行机构的,按照实缴资金的1‰进行奖励,每引进1个给予引荐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5.新迁入股权投资基金奖励。对新迁入我市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其实际到位资本的不超过1‰予以奖励,每引进1个给予引荐人累计不超过50万元奖励。

6.对新引进第三方支付公司、征信公司等备案类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金融科技类企业、金融领域行业组织,并在我市注册且实缴资本到位我市银行账户,正常经营纳税的,每引进1个给予引荐人不超过20万元奖励。

7.对新引进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且在我市正常开展业务的,每引进1个给予引荐人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三方引荐人奖励中第1、2、3、5、6、7条奖励,均按30%、30%、40%分三年发放。

8.对新引进的境内外上市企业的引荐人,每引进1家上市企业,给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