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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管理规定》的通知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管理规定》的通知
嘉建〔20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嘉建〔2024〕5号规定,继续有效。


南湖区、秀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市房地产业协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市区实际,推动住宅产业化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品质化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嘉兴市区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嘉兴市区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管理规定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7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


附件

嘉兴市区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管理,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绿色建筑,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 ( 浙政办发〔2016〕141号)、《关于推行使用2018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2018〕2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 浙建〔2020〕14号)、《住宅全装修设计技术导则》、《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304)《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33/T1132)等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是指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给排水、燃气、通风与空调、照明供电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嘉兴市区范围内全装修交付的预售商品住宅项目。

鼓励全装修交付的商品住宅项目现房销售。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质量负首要责任,并应当督促施工、设计、监理、质量检测机构履行相应责任。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全装修设计、施工、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全装修住宅工程主体设计和装修设计应当同步进行,确保主体、装修、安装等工程施工过程有效衔接。

全装修设计文件应当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全装修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不是同一家单位设计的,全装修设计文件应当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

第六条  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部分进行违法发包。

第七条  住宅全装修工程的主体结构和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应当一次性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核发一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装修部分内容记载于备注栏),并纳入质量安全监管。

第八条  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在预售方案公示时,销售价格应当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款项,不得就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由建设单位或第三方与购房者再次签订装修合同或协议。

第九条  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申报预售时,预售方案交付标准应当与施工图设计文件载明的内容相符,且应当保持项目交付标准的一致性。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中明确装修标准、环保标准及室内环境检测标准等交付要求,并列明所用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施工质量标准等内容;提供室内设施设备的,应当明确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安装标准等内容(不得出现其他同级别产品等模糊字样),并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和最终交付给购房者的住宅装修标准应当与交付样板房相一致。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要求购房者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降低或变相降低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环保标准和保修标准。



第三章  样板房设置要求

第十一条  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应当在预售住宅房源内至少设置一套交付样板房。分期预售的项目,上期设置的交付样板房可以沿用。

第十二条  交付样板房必须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明确的装修标准和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工艺装修完成。交付样板房不得加装交付标准以外的装修材料、设施设备和装饰物品等,实行样板房“所见即所得”,并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交付样板房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货(安装)等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及相关验收规范、标准等进行验收,形成验收记录,并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付样板房须在申领预售许可证前建造完毕,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十四条  交付样板房保留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样板房的主要装修材料样品留存期限与交付样板房保留期限一致。

第十五条  设置在预售住宅房源内的交付样板房保留期限内一般不得拆除、移位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