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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科资字〔2025〕1号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管理工作,提高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透明性,实现评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管理工作,提高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透明性,实现评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是指市科技局组织或者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技术、财务、管理、投资等领域专家担任评审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的评判和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指受市科技局委托具体开展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的组织机构。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在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活动中,有权提出评审意见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科学公正、择优支持的原则,并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评审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组织工作。在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后,市科技局结合当年项目申报数量、科技计划安排等实际情况,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评审,或者委托市内外具有科技评审组织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或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开展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组织工作。可优先委托具有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相关经验的专业机构。

第七条 市科技局在开展评审工作前,按照评审需求、参评项目的类别、数量和专业领域等情况制定评审工作方案。评审工作方案应明确评审的依据、时间、地点、专家要求、方式、程序等内容。

第八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根据评审工作方案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定向邀请评审专家。市科技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在评审过程中对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评审专家名单抽取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已受理且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采取材料评审的,评审专家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规定的评审时间,原则上应登录评审业务系统,依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方案,在线审阅项目申报材料,客观公正地独立评分,并撰写评审意见。

采取答辩评审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团队成员在指定时间、地点,现场介绍项目情况,并回答评审专家的提问。评审专家根据现场答辩情况,按照评审工作方案评分标准,给予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分,并撰写评审意见。

对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化示范类项目,探索评审同时开展技术成熟度评价,按照技术成熟度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

涉及异地评审的项目,由异地评审机构汇总、核对、计算评审成绩,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核查后,将线下评审成绩现场封存。由市科技局会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启封后公布成绩。

市科技局按照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推进建立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反馈制度,将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评审成绩和评审专家(或评审结果)应及时公开。

 

第三章 专家遴选和管理

第十条 市科技局按照专家库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评审专家库,并组织对专家库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遴选应当遵循科学性、公正性、专业性、组成合理性以及回避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评审专家应当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者定向邀请,推行评审专家选用分离。异地评审的由当地评审机构遴选专家;

(二)评审专家所从事工作领域与评审项目领域应当具有相关性,且在本领域内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评审学科交叉研究的项目,评审专家原则上应覆盖所涉及各学科专业领域;

(四)同一个专家组内,同一单位的评审专家原则上只能有一名。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由若干名评审专家组成,原则上总数为单数,专家数量按照项目具体情况而定。评审专家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组长一名,在专家组内部协商产生或者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指定。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组结构应当充分考虑专家的代表性和互补性,视评审项目类别可适当增加管理、投资或者财务类等专家。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主动执行评审回避制度,不隐瞒与申报主体存在的产学研、技术入股、技术顾问或者其他合作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依照项目评审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遵循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项目做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

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操守:

(一)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提供便利;

(二)不得通过施加倾向性、引导性的影响,干扰其他评审专家独立作出学术判断;

(三)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四)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得接受评审对象的宴请;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七)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评审工作。

 

第四章 评审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评审专家的评审提供时间、工作场地、条件、经费等相关保障措施。市科技局在项目评审开始前向评审专家介绍指南内容、背景及立项的目的意义,不得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具体工作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安排,市科技局应当对评审现场活动进行监督。除市科技局(或受委托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答辩人员、监管部门人员及其指派人员以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审现场。

第十八条 评审现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及时在专家库中随机补抽:

(一)发现评审专家身份不符或者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评审专家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评审的。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审现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认真核验进入评审现场人员的身份;

(二)正式开始评审前,应当宣布评审工作纪律、评审程序和评审要求;

(三)不得修改项目评审方案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四)做好评审现场记录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合法、有序开展;

(五)对评审现场不规范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不服从管理的评审专家、项目答辩人员,可以将其请出评审现场,并视情况建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中止该项目的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