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住建发〔2015〕1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住建发〔2019〕269号
)规定,拟修改。【1.本办法制定依据应更新;2.涉及机构改革的单位名称需要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住建发〔2021〕103号
)规定,保留。
2015年8月24日
温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存量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存量房经纪和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6〕37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 国办发〔2010〕4号)、《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2013〕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全国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的通知》(建房〔2015〕5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存量房交易均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网上交易管理。
第三条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网上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存量房网上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各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存量房交易信息发布、档案信息查询、合同网上签约等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管理机构申请经纪机构备案。管理机构准予经纪机构备案的,应向经纪机构发放备案证明。
申请经纪机构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三)负责人和规定数量的执业经纪人员身份证明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纪公司需5名以上,个体中介机构需2名以上);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包括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及经过房地产经纪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 经纪机构在取得备案证明后,应当向实施机构申请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取得登录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的操作资格。经纪机构的用户认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7日内向实施机构申请办理变更认证手续。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