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厦国税发〔2004〕8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4-13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4〕52号,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 (
财税〔2003〕222号
)第三条列举的货物,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
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1号)和《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
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2号)列举的货物,各局应按规定视同内销征收
增值税、消费税。视同内销征税的计算方法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