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明确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事项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大国税函〔2008〕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3-10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明确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有关事项,现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大国税发〔2007〕191号
,以下简称191号文件),结合基层局反馈问题,对
191号
文件做如下调整和补充说明,请遵照执行。
一、191号文件的调整事项
191号
文件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报资料(表三)》(以下简称附表三)增加“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项目,具体包括从第30栏至第41栏共12个栏次。
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应在附表三第30栏内填报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收入,具体包括退税出口收入和取得普通发票及专用发票申报免税的出口收入和深加工结转上游企业免税收入等,但不包括出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述免税货物的出口收入。
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应在附表三第30栏内填报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收入,包括深加工结转上游企业免税收入等,但不包括出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述免税货物的出口收入。
附表三第37栏内应填报出口法定免税货物的出口收入,即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述免税货物的出口收入。
附表三第38栏应填报未开具发票(不含出口发票)的内销法定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