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3〕6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5-26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 (
国税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切实加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是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适应当前进出口工作形势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管理、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重要举措。税务机关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有效提取出口退税电子执法数据,对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进出口管理部门和信息中心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及时解决运行中的各种问题,确保系统运行畅通。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精神,做好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出口企业正确使用和熟练操作“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并督促企业及时确认和提交2003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报关单电子信息。
三、各地要主动与当地海关加强联系和沟通,按照《通知》精神密切配合、紧密协作、分工负责。为保证出口退税子系统运行畅通,应及时将分工范围宣传落实到出口企业,以方便出口企业办理电子口岸的相关业务。
四、各市进出口管理部门和信息中心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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