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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政函〔2004〕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湖州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实施的范围及对象

  (一)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下同)经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并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全体在编工作人员(含固定制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聘用制人员)。

  (二)市区各级国家机关在编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在编聘用制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来源和征集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分别向单位和个人征集。向单位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行政和事业经费中的社会保险费中列支;向在职职工个人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月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按照“以支定收,合理负担,相互调剂,适度积累”的原则,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参加养老保险对象的工资总额(不含误餐补贴、房租补贴、规定局部单位发放的津补贴等,下同)与离退休、退职费用总额二项之和的一定比例缴纳。为解决少数单位承担离退休费用差进差出过大的矛盾,暂采取分档计提的办法(分档标准详见附表),单位计缴比例一般在每年7月核定一次。

  (三)个人暂按本人工资总额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拨办法

  (一)为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足额收缴,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委托各单位的开户银行直接代为扣缴,任何单位不得拒付。

  (二)实施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单位,养老保险费实行全额计算、全额缴拨。即实行养老保险费与基本养老金收支两条线。

  未实施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单位,养老保险费仍实行全额计算、差额缴拨。单位按规定计缴比例应提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在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费用后的余额为上缴部分,由单位开户银行凭市社保中心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收款结算凭证》代扣代缴;单位按规定计缴比例应提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在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费用后的缺额为下拨部分,由市社保中心开具《养老保险基金专用拨款凭证》通过开户银行划拨给单位。今后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到全额计算、全额缴拨。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季结算和缴拨(个别单位经批准可按月或按半年结算)。每季第一个月上旬开始进行上一季度结算。

  (四)市社保中心基本养老保险费结算工作在月底前完成(包括缴拨手续)。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欠缴费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五)各单位如发生人员和工资总额变化,应按规定在当月25日前填报人员、工资增减情况表送市社保中心审核。单位经办人员须如实准确填报有关内容,对瞒报、虚报、少报等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

  (一)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项目包括:

  1.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和加发的离退休生活补贴;

  2.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各项津贴、补贴;

  3.离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的交通费、护理费和因公致残起居需要扶助的退休人员的护理费;

  4.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

  以上支付项目的标准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转体改制或实行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养老金可由市社保中心实行社会化发放。其他单位的基本养老金目前暂由单位代为发放,条件成熟时可逐步过渡到社会化发放。

  (三)凡未列入养老保险金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如误餐费、房租补贴、规定局部单位发放的津补贴和离休人员特需费、福利费、丧葬费、抚恤费及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活动经费等等,由原单位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和管理

  (一)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社保中心按月划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存款所得利息全部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二)为有利于养老保险事业的完善和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额应留有一定的积累金。基金的积累率原则上不低于应缴养老保险费数额的10%。

  (三)市社保中心具体负责基金的征集和支出管理,并接受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和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

  六、养老保险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一)事业单位撤销、合并时,对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管理归属,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应及时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二)参保人员在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范围内调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相应转移,但基金不作转移,并由调入单位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从外地(含市区企业)调入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应随人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标准参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 浙政〔1997〕15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虽已参加养老保险但养老保险基金未能转入的人员,调入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应按本人调入后核定的工资总额(若高于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可按社会平均工资)的11%,从1995年7月起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五)从外地(含市区企业)调入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5年内(含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须向市社保中心一次性交纳1万元至5万元养老保险费(标准为每少一年增加1万元)。

  (六)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工和聘用人员,下同)调入市区事业单位工作的,从调入之月起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原有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七)机关工作人员调入企业工作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按照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中有关规定,从调入之月起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原有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并根据本人在机关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所在单位通过市社保中心将该补贴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原单位或同级财政解决。补贴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的年限×0.3%×120个月。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工和聘用人员)调入机关工作的,原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予以保留。

  (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机关合同工、聘用人员,下同)调入企业工作的,从调入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参照国发〔1997〕26号和浙政〔1997〕15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十)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开除、除名处分(理)和自动离职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重新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月起计算。

  (十一)机关工作人员辞退、辞职的,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原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十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除名处分(理)和自动离职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2003年4月起计算,2003年4月以后参保的,从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月起计算。

  (十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辞退、辞职等处理的,原有的实际参保年限可计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转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可按规定作相应转移。

  (十四)离退休、退职人员犯罪并被判刑后,基本养老金的支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在职人员死亡后应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退还给死者的法定第一继承人。

  (十六)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

  七、附则

  (一)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后,原单位与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管理关系不变。今后若国家、省、市出台并实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后,有关单位的财务处理、会计核算等按市财政局规定的操作办法执行。

  (三)市社保中心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在预算中予以安排。

  (四)本暂行办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1995〕36号)停止执行。其他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湖州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对照表



附件

  湖州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

  缴 费 比 例 对 照 表

  自然比例(r)%

  现缴费比例%

  r≤24

  24

  24<r≤28

  26

  28<r≤32

  27

  32<r≤36

  30

  36<r

  34

  注:自然比例r =离退休养老金/(在职工资+离退休养老金)×100%。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