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规划局关于明确居住建筑设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湖规发〔2017〕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9月19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规划(住建)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居住建筑建筑设计和容积率的计算,加强建筑的立面管理,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湖政办发〔2015〕49号)以及省市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对居住建筑建筑面积及涉及相应容积率的计算作如下规定:
居住建筑建筑工程设计、工程规划许可、房屋测绘、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及本规定中相关内容执行。产权面积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计算,以产权登记为准。
一、阳台、飘窗等
1. 房屋主体结构内的建筑空间无论其名称如何(标注飘窗、露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花池等),均视为主体房屋,按主体结构外围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容积率。飘窗外沿突出外墙面不得超过0.7 米,窗台距离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小于0.40米且结构净高小于2.2米。建筑平面图中应准确标示主体结构范围。
2. 非封闭阳台建筑面积(指水平投影面积之和的一半)占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超过7%,所有阳台按照全面积计算容积率。与阳台相连、且底板标高与阳台高差0.6米以内(含0.6米)的附属构件(如花池、空调机位等)并入阳台,参照阳台一并控制。
3. 不得设置结构层高两层及以上的阳台。不得设置不符合建造和使用逻辑的天井、采光井、通风井、尾气井、飘窗等。不得设置或预留梁、墙、柱等围合的通高空间。
4. 沿主要干道、沿主要景观河流(湖)及其他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区内的阳台,不论在主体结构内外均应全封闭。
二、露台
露台指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无顶盖的平台。单元式住宅露台水平投影面积占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10%,独立、联立式住宅露台水平投影面积大于建筑占地水平投影面20%的视为阳台计算计容面积。
三、设备层、管道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