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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农业农村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湖农发〔2021〕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湖农发〔2023〕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湖农发〔2025〕5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南太湖新区社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明确部门职责,简化优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金管理方式,现就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无害化处理职责

(一)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等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产生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按规定如实记录、报告病死畜禽情况,并承担病死畜禽委托或自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无害化处理厂应承担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处置主体责任,应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记录、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规范处置行为,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强化全过程消毒等生物安全管控措施,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进一步压实部门职责。各区(县)农业农村(含南太湖新区社发局,下同)、财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的要求,推动地方政府进一步明确农业农村、财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公安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工作职责,完善考核机制,推动形成网格化布局、全环节覆盖、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进一步优化无害化处理体系

(一)坚持集中处理模式。全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实行“政府监管、财政扶持、保险联动、企业运作”的运行机制和“场报告、点收集、县区监管、集中处理”的处理模式。其他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3号)的要求自行或委托处置。

(二)优化收集点规划布局。各区(县)要根据辖区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规模、病死畜禽种类和数量等,统筹规划和优化养殖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点的设施布局,完善设施设备,保障正常运行。

三、调整无害化处理资金补助政策

(一)补助范围。2021年起,将猪牛羊禽兔等畜禽品种全部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范围。不纳入补助范围的,按照省政策执行。

(二)资金分配。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省级以上补助资金按照省文件的规定执行;市级财政对区补助资金按照省级以上补助资金的20%配套,其余资金由区(县)级财政承担。市级以上补助资金由各区(县)包干使用,可用于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收集、暂存、运输和处理,以及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和损失补贴等。

(三)补助对象。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应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区分养殖、屠宰环节和不同收集处理方式拨付给无害化收集处理厂、养殖场和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