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政发〔2016〕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31日
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5号),为保障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有序开展,缓解城区内涝、削减城区径流污染、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宁波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详细规划、立项、土地出让、选址(规划条件)、设计招标、方案设计及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是指结合城市建筑与绿化、公园与绿地、道路与广场、水体等主体工程建设,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施的项目。
第五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成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全市海绵城市建设。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协调,指导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水利、环保、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统筹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明确海绵建设主管部门职责。
第六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与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专项规划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并制定控规单元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
第八条 市规划部门应在不同层级的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控制指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统筹考虑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内海绵城市设施与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关系,将海绵城市设计贯穿于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的各个阶段。
第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进行明确阐述;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雨水控制和利用的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建设规模和内容以及投资估算;在初步设计文本中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提出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列明海绵城市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投资概算。市发改委应根据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及时组织评审、论证。
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各项社会效益满足情况。
第十一条 土地划拨供地的建设项目,市规划部门应在选址意见书中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体系,明确其海绵城市建设基本要求和刚性指标,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土地出让供地的建设项目,市规划部门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其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刚性指标,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土地已划拨或出让的建设项目,应依法通过设计变更、协商激励等方式,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设计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的海绵城市建设方案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建设单位在组织方案设计评审时,应按照国家、省、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评审。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及需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项目设计单位应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同步或专项设计,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规划条件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海绵城市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海绵城市设施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同时变更内容不得低于原设计目标。
第十五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监理单位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海绵设施配套建设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并将验收结果提交备案机关。
第四章 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未按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
对于不合格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竣工验收备案,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管理单位。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不同类型或建设模式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落实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主体,并按照海绵设施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做好配套海绵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市政项目、公园、公共绿地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公共建筑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物业服务单位进行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进行管理;PPP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按有关会同约定管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其他县(市)的海绵城市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1-04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以及极端天气频发的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薄弱,承载力不强,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及城市品质。对此,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多次下发文件、召开会议作出相关决策部署。早在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
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