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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6〕1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1-13

USHUI.NET®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本文第二条:“我省出口企业的单证备案应采取第一种方式,并应存放在财务部门。若出口企业情况特殊需采取第二种方式的,需报经市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批准。为便于备案单证与退税申报资料的核对,我省对《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作了适当调整(见附件),增加了备案单证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所属期等内容,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作必要调整”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单证备案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真做好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落实工作。税收管理员要将备案单证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退税部门要按照总局要求设置专职岗位,负责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日常检查工作。对出口企业违反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行为,要按规定及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和处罚。
二、我省出口企业的单证备案应采取第一种方式,并应存放在财务部门。若出口企业情况特殊需采取第二种方式的,需报经市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批准。为便于备案单证与退税申报资料的核对,我省对《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作了适当调整(见附件),增加了备案单证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所属期等内容,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作必要调整。
三、2006年1月1日以后的出口货物(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必须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各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备案单证核查办法,对日常审核中发现的疑点,要及时调取备案单证审核,充分发挥单证备案管理制度防范骗税的作用。
各市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5〕19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12-13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二、五、六条。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9]104号),第4条自2009.04.01日起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失效】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1。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