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2〕2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我市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 ( 杭政〔2011〕40号
,以下简称《
若干意见
》)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市住保房管局是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部门,其所属的市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
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
若干意见
》规定,受市政府委托负责本开发区内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由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
若干意见
》第六条规定的暂停办理期限内,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办理相关的房屋和土地登记手续。
四、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市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城市房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