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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6〕128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ZJSP13—2006—0033
法规文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部属有关单位、原行业统筹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部属企业职工正常退休、退职审批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待遇核定

为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原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的省部属单位职工正常退休、退职审批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2006年10月1日起,省部属企业职工正常退休、退职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待遇核定,按照以下权限办理:

1、参加杭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部属企业,职工正常退休、退职由杭州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批;

2、参加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部属企业(含事改企)和无主管部门的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达到法定正常退休、退职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及待遇核定,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3、有主管部门的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正常退休、退职,由直接与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生业务关系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4、非在杭省部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