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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12〕1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9日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83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要求和“管法人、管内控、管风险”的监管理念,坚持属地监管和联动监管相结合,构建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章监管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省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承担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审批规则、监管业务指引、年度监管要点;建立和落实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制度、监管问责和考核制度,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监管工作及风险防范处置,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第五条 各设区市金融办(上市办)为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制定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和年度监管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所辖县(市、区)监管部门落实日常监管工作及风险防范处置。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金融办为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现场、非现场监管,及时进行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开展风险排查和预警,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未设金融办的县(市、区)政府应明确具体部门并配备专门人员承担监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协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落实监管措施,防止监管不到位。
  第七条 各级财政、工商、人行、银监、审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职责,形成监管合力。财政部门负责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并健全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工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变更登记及年检等,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人行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跟踪监测,组织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征信系统。银监部门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准确报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信息。审计部门负责会同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公安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高利放贷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或相应查处。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开户银行和融资银行应积极履行外部监管职责,根据监管部门需要及时反馈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等经营状况,主动举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要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开展行业交流,倡导依法合规经营,防止同业恶性竞争,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第三章监管内容
  第十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准入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工商登记情况。是否出具经合格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是否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分支机构设立是否符合要求。
  (二)营业场所。是否满足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实际营业地址与工商注册登记地址是否一致;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的小额贷款公司标识和警示公告牌。
  (三)经营团队。是否配备符合岗位要求资质的经营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是否参加省级监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是否经批准。
  (四)运行制度。是否建立业务规范管理制度、内部控制流程和风险管理预警系统;是否纳入全省小额贷款信息监测与业务服务系统。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贷款投向。单户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及种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是否低于限定比例;单户贷款余额、经营性贷款等各类贷款比重是否超过限定比例;是否存在拆分资金向同一客户或关联客户发放贷款以规避比例管理;是否向公司股东及其关联人等发放贷款;是否按要求投向实体经济,是否流向民间借贷市场;是否超比例投向银行转贷贷款。
  (二)融资情况。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经批准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和设区市所辖小额贷款公司间资金调剂拆借三项融资总额是否超过限定比例;是否未经批准开展资产转让业务;回购式资产转让业务规模是否超过限定比例。
  (三)股权结构及注册资金。是否经批准变更股权结构或注册资本金;是否抽逃资本金、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
  (四)经营管理范围。是否经批准开展新业务、扩大业务范围,经批准跨区域经营、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经批准修改公司章程中合规经营条款。
  (五)财务管理。是否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拨备制度和内控机制,参照《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计提风险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100%以上(或年末风险拨备覆盖率达到150%以上)、逾期贷款率低于2%。
  (六)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向省小额信贷信息监测与业务服务系统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报表和信息;是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监管机构、公司股东、融资银行及捐赠机构等披露财务报告和年度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十二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重点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非法吸储行为。是否存在内部集资和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二)账外经营行为。各项经营活动是否按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所有经营收入及支出是否列入会计账册,是否存在账外借款、账外放贷、账外拆借等行为。
  (三)高利放贷行为。是否严格执行贷款利率政策,除正常的利息收入外,是否存在向借款客户收取或变相收取手续费、咨询费等情况,其贷款综合利率是否高于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四)财务弄虚作假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如实反映经营情况,会计核算是否根据经营情况填制凭证、根据凭证登记账簿、根据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五)不法手段收贷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不法手段进行恶意收贷或暴力追偿行为。
  第四章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监管部门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