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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政办发〔202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4〕13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保障安全”的原则,将加装电梯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实事和社会基层治理范畴。

二、适用条件

市区(包括吴兴区、南浔区和南太湖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权属证明、非单一产权的既有住宅或者政府组织实施的农民安置小区及具有保障性质的公租房、廉租房,楼层原则要求4层(含架空层)及以上,房屋结构安全、适合加装电梯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

三、实施主体

本单元、本幢或者本小区同意加装的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项目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公有或单位自管的既有住宅由其所有权人或委托管理人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加装单位、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鼓励探索创新加装电梯模式,引导规范加装“共享”电梯,申请人可根据本单元、本幢或者本小区实际情况选择加装模式。采用“共享”电梯模式的,电梯加装单位可作为申请人。“共享”电梯是指“业主申请、免费安装、有偿使用”的“代建租用”模式,由电梯加装单位统一免费建设、运营管理,业主按照电梯加装单位公布的收费方案申请付费使用。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组织实施加装电梯工作。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资金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加装“共享”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费用等由电梯加装单位承担,业主付费使用,电梯设备所有权归电梯加装单位所有。

  业主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作为加装电梯有关支出,并按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执行。对符合适用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15万元/台的补助;给予电力、通信、燃气和水务等管线产权单位5万元/台的补助,管线产权单位负责各自管线的搬迁,业主不再重复支出该费用;对市区范围内完成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居(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的补助,作为加装电梯宣传、服务等经费。上述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五、实施程序

  (一)协商及动议

  申请人应当征求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电梯加装协议书。如采用业主自筹资金建设的,协议需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如采用“共享”电梯模式的,需在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就收费标准和方式、调价依据等进行约定。拟占用业主建筑物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二)编制初步方案

  申请人应当在查阅资料、现场勘察基础上,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拟加装电梯的平面图、外立面效果图等,明确拟加装电梯的具体位置、电梯尺寸、梯井高度、周边环境和绿地绿化占用情况等内容。

  (三)申请及公示

  电梯加装协议和初步方案由申请人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进行审核,并将电梯加装初步设计方案及公示告知书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无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盖章备案。

  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调解。

  协商不成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居(村)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

  (四)设计与审查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后,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初步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需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后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列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豁免清单”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自审承诺。

  完成设计审图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联合审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的加装电梯协议,经盖章确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2.加装电梯方案文本(相关文字说明、全套施工图纸等);

  3.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自审承诺)。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的要求,在收齐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以及有关管线产权单位进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联合审查通过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五)工程施工

  加装电梯施工前,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服务指导。电梯加装单位应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办电梯安装告知书。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范围,根据相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工程车通行、垃圾清运、施工时间、物业管理等问题,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并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优先予以解决。

  (六)验收使用

  申请人依法承担加装电梯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的相应职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供应商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工程竣工后,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供应商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参加。

  申请人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加装后,电梯共有人或者“共享”电梯加装单位应当确定电梯管理责任人,并参照《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