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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衢政发〔2011〕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发〔2016〕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1号)和《衢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参与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公办园难、入优质园难的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的要求,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

(一)充分认识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学前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良好的学前教育对人的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让孩子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日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学前教育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把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作为高标准普及15年基础教育、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和紧迫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根据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和《衢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是:重视发展学前教育,努力构建政府主导、多元并举、优质协调、充满活力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适龄幼儿提供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到2013年,各县(市、区)要办好1-2所达到省一级标准的示范幼儿园;各乡镇要办好1所省三级以上的中心幼儿园;在等级幼儿园入园儿童覆盖率达到85%以上;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90%以上,幼儿教师大专以上学历达到60%,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达30%以上;全市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5%以上。逐步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依托社区建立一批全市示范性0-3岁婴幼儿早教基地。到2015年,与全省同步基本实现学前教育现代化,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6%。到2020年,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8%,实现学前教育现代化,学前教育主要发展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二、明确责任,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

(三)学前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管理体制。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及时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县级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统筹管理和扶持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乡镇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前教育,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规划、住建、国土部门要落实城镇居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

(四)坚持政府履职、多元办园、成本分担的学前教育发展和运行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幼儿教育的职责,搞好统筹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的监管。坚持多渠道、多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需求。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幼儿园,积极推行“公建民办”、“民办公助”等办园体制改革。继续办好公办幼儿园,加大对公办幼儿园建设、改造、提升的支持力度,新增加的公共教育资源主要向农村倾斜。要优先保障学前教育建设用地、用房,对新建、改扩建的幼儿园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优惠。坚持并完善学前教育成本由办园主体、幼儿家长、政府合理分担的机制,政府对收费不足以维持运转的规范幼儿园进行适当补助,逐步建立起对困难群众子女入园的资助体系。

三、科学规划,完善城乡学前教育办园体系

(五)科学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地方基础教育发展规划。根据各地人口出生及人口流动趋势,科学预测,确定规模,将幼儿园建设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统筹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统筹公办民办协调发展,整合资源,优化结构,切实提高学前教育机构布局与建设的科学性,加快改善学前教育办学条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统筹规划,确定目标,分解任务,落实经费,认真组织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六)切实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所辖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为乡镇中心幼儿园配备适当的公办幼儿教师事业编制,对举办中心幼儿园有困难的乡镇,要给予必要的补助。到2013年,每个乡镇都要建设好一所独立设置的标准化中心幼儿园,按照“规模适度、接送方便、安全实用”的原则进行布局建设。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切实保障中心幼儿园正常运转需求,不断改善本乡镇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和幼儿园教师的待遇。乡镇中心幼儿园是农村学前教育管理网络中的重要节点,要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全乡镇幼儿园的管理指导和示范辐射作用。积极推广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办幼儿园(班)实施教育教学统筹管理的模式。村幼儿园(班)原则上以村集体举办为主,各中心村应结合新农村建设办好规范的幼儿园(班)。在学校布局调整后被撤并的农村中小学校舍应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七)完善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制度。各县(市、区)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实施农居工程时,应根据城乡规划的要求,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和安排经济适用房及农居房土地时,市规划、国土等部门应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合理安排好幼儿园的用地。住建规划部门在组织托幼园舍设计方案审查时邀请辖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参加。公建配套幼儿园和公建配套中小学一样,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属公共教育资源,由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幼儿园产权登记手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并优先向社区适龄儿童开放。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区不予规划建设立项和审批。

四、加强管理,切实提高幼儿教育保教质量

(八)严格准入制度。实行幼儿园办园准入和等级管理制度。依据《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和《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分类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资源信息。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治理违规办园行为。举办幼儿园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所有幼儿园必须获得办学许可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对于办园条件不达标、安全隐患大、无证(含未按规定年检)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准办标准的无证幼儿园依法予以关停撤销。同时妥善处理好被取缔幼儿园幼儿的安置问题,解决家长的后顾之忧,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