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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的通知
丽政办发〔2021〕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年修正)等相关规定,结合丽水市市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法定用途为住宅,或经改变用途认定后用途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15%的奖励。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业或办公,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20%的奖励。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生产用房,或经改变用途认定后用途为工业生产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土地评估价之和30%的奖励。

四、本奖励标准适用于文件正式施行后发布征收公告的房屋征收项目。

五、本奖励标准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2018年4月12日发布的《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的批复》(丽政函〔2018〕33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调整》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