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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3〕1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扩大改革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 ( 国办发〔2013〕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2〕57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目标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着力解决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等综合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到2015年城乡居民社区门诊就诊比例达到60%,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构建社区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格局。
  二、完善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
  (一)巩固集中采购机制。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政策意见,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
  区分基本药物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方式采购。对纳入廉价药物目录的药物,采用只招“质量和服务”,只进行经济技术标评定的方式进行集中采购。对少数基层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将其纳入供应紧张药物目录,采取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挂网采购等方式确保供应。对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有关规定采购。其他基本药物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基本药物采购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运用循证药学、药物经济学等评价方法,进一步完善“双信封”评价办法。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对药品质量、生产企业的服务和信誉等进行全面审查,将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在商务标评审中,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激励企业提高基本药物质量。
  (二)完善供应配送保障机制。基本药物配送原则上由中标生产企业自行委托药品配送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加强配送企业监管,建立配送企业失信惩戒机制,确保药品配送及时到位。改进省药械采购平台设计,设置基本药物供应延迟警示、缺货信息反馈和药品缺货处理系统。做好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服务。
  (三)严格执行货款支付制度。积极推进以县(市、区)为单位的统一支付制度建设。鼓励各县(市、区)通过建立药品支付周转金等方式,优化支付流程,确保货款及时足额支付。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情况,依法查处拖延付款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四)调整省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严格比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的用药衔接,优化品种结构,保持合理数量,及时遴选省增补的目录外药品品种。
  (五)健全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快制订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行为动态管理办法,提高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医药购销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度,建立药品安全、诚信记录与集中招标采购挂钩制度。对在药品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不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或供应质量不合格药品,对中标(入围)产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对供应紧张药品进行搭售其他药品,以及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企业,依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记入诚信档案。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查处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全省药品招标采购。
  三、加强基本药物使用和监管
  (一)严格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处方点评等制度,提高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水平,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价廉。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体系,继续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国家监测点的管理工作。
  (二)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每个乡镇、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进一步促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三)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严格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广告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生产企业,规范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做好基本药物信息条码(电子监管码)的推广工作,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从生产出厂到使用全程电子监管;加大对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抽验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拓展采购平台的功能,完善行政部门、基本药物生产及批发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通道。
  四、深化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
  (一)深化编制和人事改革。根据城镇化进程,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地理交通状况等因素,以县(市、区)为单位,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实行统筹安排、动态调整。支持乡镇卫生院对政府办的村卫生室统一配备人员、统一人事管理。合理配置医疗、公共卫生、护理等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比例达到80%以上。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对未聘人员采取多途径妥善安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加强服务绩效考核。按照分级分层的考核制度,强化结果导向,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办法,将服务质量和数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
  (三)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一律采取公开选拔、择优聘任方式产生。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部门对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其收入和任免挂钩。严禁将负责人的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
  (四)提高医务人员待遇水平。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绩效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结合医务人员工作特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一步搞活绩效工资分配。鼓励各地采取更为灵活的分配方式,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聘用人员的考核与奖惩,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发放绩效工资。收入分配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对口支援医务人员,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周转房等生活保障,在职称晋升、社会荣誉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到山区、海岛等艰苦偏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医务人员,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可予以倾斜。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五、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一)落实财政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项目,按照“核定计划、专项安排、包干使用、绩效考评”的预算管理办法,经发展改革、财政和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后,由政府根据项目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等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二)完善运行补助政策。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助机制,补助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应提高,并加大对困难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各地要统筹使用省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鼓励各地探索按服务数量或服务人口定额补偿的方式落实补助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并逐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落实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先预拨后考核结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财政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四)发挥医保支付的补偿作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扩大基本医保门诊统筹范围,合理确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基本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倾斜。进一步完善一般诊疗费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一般诊疗费项目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落实报销比例。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支付制度。
  六、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一)明确基本功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维护辖区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