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
舟政发〔20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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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政发〔201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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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不断推进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逐步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服务体系,加快全市城乡统筹发展,更好服务于舟山群岛新区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5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财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乡镇财政直接面对广大渔农村和渔农民,肩负着推进渔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落实财政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任务。随着我市新渔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不断加强,各级政府对“三农”的资金投入不断增加,乡镇财政收支规模越来越大。由于目前乡镇存在财政组织机构不完整、管理水平不均衡、基础功能不健全等问题,影响了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和财政职能的进一步发挥,影响了城乡统筹发展。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关系到党和国家民生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广大渔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统筹城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能
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基本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财政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负责乡镇财政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管理;统筹乡镇范围各项政府性收支管理,加强财源建设,协助税收征管工作;管理乡镇政府性债权债务,负责乡镇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负责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管理乡镇会计事务;负责乡镇范围各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对村级组织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管;负责对乡镇集体资产和社区(村)财务、资产的监督和指导;承担其他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
从有利于调动乡镇政府理财积极性出发,进一步完善县(区)对乡镇财政的管理体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权与事权相一致、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划分乡镇收支范围,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县(区)与乡镇的财力分配关系,体现财力适度向基层倾斜,充分调动乡镇政府聚财理财积极性,确保乡镇财政收支平衡,促进乡镇经济社会发展。
各县(区)要根据所辖乡镇实际情况,划分不同类型,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对经济发达、财政收支规模较大或集聚和辐射作用明显的中心镇,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促进中心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小城市培育的财政体制,更好地发挥中心镇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对经济发展水平中等的乡镇,要根据县乡财力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财政体制,充分调动乡镇理财积极性,确保增收节支保平衡。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可继续实行“乡财乡用县管”,同时由县(区)级财政保障其必要的支出,以增强欠发达乡镇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
四、进一步完善管理机构
(一)明确机构。各县(区)要结合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进一步完善乡镇管理职责,单独设立乡镇财政管理机构。乡镇财政管理机构的名称一般为“××乡镇财政办公室”;对列入省级“中心镇培育工程”的乡镇和重点乡镇可设立“××乡镇财政所(金塘、六横管委会设财政处)”;对实行“乡财乡用县管”的乡镇,其财政管理机构可与乡镇其他综合性办公室合署,履行乡镇政府的财政管理职能。
(二)明确编制。乡镇财政管理机构要配备与履行职能相适应的人员,所需编制由县(区)在乡镇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原则上配备3人;对经济发展水平中等及以上的乡镇,原则上配备5人左右;对中心镇等收支规模较大的乡镇,人员配备可适当增加。
(三)明确管理体制和人员要求。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日常行政管理由乡镇负责,业务工作接受县(区)财政部门指导。乡镇对财政管理机构负责人和总预算会计人员的调整应征得县(区)财政部门的书面同意。乡镇财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意识。乡镇财政人员可由县(区)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统一招聘和调配解决。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乡镇财政人员的管理,建立岗位交流机制,保证财政人员合理的年龄和知识结构。
(四)规范内控制度。各乡镇财政要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监督、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印鉴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一套纵横联动的财政监督机制,使监督检查贯穿于财政资金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