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政办发〔202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9日
湖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范围和要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以及其它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由其所有者向所在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申报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信息,并申领环保标牌,将其固定于机械显著位置。
第三章 首次申报
第三条 本市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申报登记。新购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于购置起10日内进行申报登记(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
第四章 申报途径
第四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以下简称"机械所有者")可通过在线申报登记或持本办法第五章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申报登记。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五条 机械所有者应提交单位或个人证明材料、机械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具体包括:
(一)申报机械照片,包括机械全照(一张机身正面照、一张机身正后照、一张任一45度机身侧面照)、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机械环保代码、环保信息标签等。提供的照片可清晰辨认出厂编号、生产日期、发动机型式核准号、环保信息公开码等信息。
(二)机械所有者为单位的,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两证)的复印件;机械所有者为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章 排放阶段判定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排放阶段判定:
(一)有机械环保信息标签的,从环保信息标签上读取机械环保信息公开编号,环保信息公开编号为24位,第6位是机械对应的排放阶段。
(二)有发动机铭牌的,从铭牌读取发动机型式核准号或信息公开编号。发动机型式核准号为16位,第6位是发动机对应的排放阶段;发动机信息公开编号/信息入库号均为24位,第6位是对应的排放阶段。
(三)有机械环保代码(附着于机械机体)的,通过登录国家移动源环境监管平台查验代码真实性,确定排放阶段。
(四)如果以上途径均无法判定排放阶段,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
机械所有者对机械排放阶段判定有异议的,可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排放阶段的复核确认。
第七章 领取、固定和反馈
第七条 机械所有者提交申报信息后,由生态环境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根据排放阶段等信息,制作环保标牌、信息采集卡和二维码标签。
机械所有者应当在接到信息核对通过、标牌制作完成的提示通知后,及时领取环保标牌并将环保标牌固定于机械的显著位置(原则上固定于机身外侧靠近驾驶室位置),信息采集卡应随机械携带,二维码标签粘贴在驾驶室内的显著位置。将固定环保标牌的照片和粘贴二维码标签的照片反馈上传进行存档。未及时领取并固定的一律视为未悬挂环保标牌。
第八章 变更和补办
第八条 已完成申报登记的机械,如发生转让、改装等变更情况或报废的,机械所有者应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信息变更或注销登记。
环保标牌遗失、损毁或无法辨识的,机械所有者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补办。
第九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工作,不定期检查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的登记上牌工作,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信息核对、识别标志核发及日常监管等工作。
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建立相应的行业管理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对在本市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机械所有者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存在虚假申报的,由所在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补办变更手续,并依法追究机械所有者的责任。
机械所有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申报登记信息、固定环保标牌的,由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按照《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一章 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个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合法使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通过信函、12345等渠道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举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市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文字解读《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牌管理办法(试行)》
一. 制定背景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含工程机械、农用机械、林用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