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市财综〔201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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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市财法〔2018〕191号
)规定,决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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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市财法〔2019〕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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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环保局:
为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规范其收支行为,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0〕143号
)、《
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金政发〔2012〕109号)、《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细则》(金环发〔2012〕12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了《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12月24日
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的管理,规范其收支行为,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0〕143号
)和《
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金政发〔2012〕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