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甬建发〔2020〕97号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各区县(市)委网信办,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市房地产业协会,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整顿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
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 ( 建房规〔2019〕10号)、省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浙建房函〔2020〕13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管理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住房租赁企业在开业前,应当通过宁波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向企业注册地住建部门报告开业信息。已备案或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机构(企业)名单将通过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对外公布并即时更新。本通知下发前已开展租赁业务的机构(企业)应做好备案和开业信息补录工作。对拒不履行备案或开业报告的,列入重点督查对象,并采取约谈告诫、暂停相关业务、发布风险提示、将名单推送至全市公共信用平台等措施。租赁平台将于近期上线试运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全面开展住房租赁房源申报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所有住房租赁机构(企业)均应通过租赁平台申报房源信息,并提交产权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明、委托书或托管协议等资料。房源信息经系统自动核验后生成租赁核验码。改建类住房租赁房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联合审批和验收手续,并经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确认后进入租赁平台。
三、加强住房租赁房源发布管理
住房租赁机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互联网信息平台应当落实平台管理责任,查验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企业)是否已履行登记备案和开业报告、发布的房源是否标注租赁核验码等必要信息。2020年底前仍未备案和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机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未标注租赁核验码的房源不得发布,已发布的房源一律下架。各地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属地互联网平台房源发布监管,联合网信部门对违规的互联网平台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关停网站等措施。
四、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经由住房租赁机构(企业)成交的住房租赁业务,应当即时通过租赁平台办理合同网签备案。鼓励住房租赁机构(企业)通过系统对接方式推送数据,完成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自行成交的,可以通过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或各区县(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向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具体操作按照《
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17〕9号)执行。
五、加强住房租赁企业风险监管
住房租赁机构(企业)应当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定期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告租金收付及风险情况。各地住建部门应当建立风险分类管控体系,加强对采取“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等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机构(企业)的监管,指导相关企业通过租金押金监管、提供银行或保险机构的履约保函、保证保险或提取风险准备金等方式降低运营风险。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扩张规模过快的住房租赁机构(企业),可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