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7〕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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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 浙政办发〔2014〕7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7〕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通过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强化全社会土地物权意识,筑牢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确保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实施。
(二)自愿申请原则。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利人应当自愿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并依据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提交申请登记所需材料。宅基地及房屋权属,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权属,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
(三)主体一致原则。房屋所有权人应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人保持一致的原则,确定权利主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及房屋依法转移时,房地应当一并转移,确保土地房屋权利主体一致。
三、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
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应结合农村“三改一拆”、小城镇综合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在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率保持在90%以上的基础上,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其中,到2017年底,住房登记发证率达到50%以上;2018年底,住房登记发证率达到70%以上;2019年底,住房登记发证率达到85%以上;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做到应发尽发。
(二)主要任务。
1.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上土地房屋测绘和权属调查工作。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对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对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采用总调查的模式,由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通过权籍调查,查清每一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及其房屋的权属、位置、界线、面积,完成界址认定并进行测绘,完成土地占用及房屋建设的合法性调查。同时,按照国土资源部《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
2.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上土地房屋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调查测绘的基础上,按照总登记的模式,依据权利人申请,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对每一宗合法使用的土地及房屋进行登记发证,实现“应发尽发”。对土地和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