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市财资〔2013〕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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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市财法〔2018〕191号
)规定,决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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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市财法〔2019〕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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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
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金政发〔2010〕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财政局
2013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减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
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是指单位房屋及构筑物(土地);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工作,制定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规范固定资产日常核算,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对增减的固定资产及时做好入账和账目调整工作,消除有物无账,有账无物的现象。单位应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妥善保管并爱护,属于公共场所及各个部门公用的资产,各部门要专人负责,不得随意串用或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更不得化公为私。
第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或退休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因机构调整或工作调动,经批准允许物随人走的,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第六条 凡发生非正常损坏或丢失等责任事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迅速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国有资产被盗,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固定资产赔偿处理原则
(一)对发现的各种盘亏、丢失固定资产的赔偿,属于单位内部管理不严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属于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被检查出来的重大问题报有关部门处理。
(二)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对事故涉及人员应分清责任,并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事后态度等,视情节轻重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三)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属于固定资产分类范围,按职责权限由国家或有关职能部门统一制定资产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固定资产赔偿界限
(一)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赔偿:
1.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造成损坏的;未履行单位资产使用审批手续,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2.管理(使用)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坏。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或未妥善保管,致使固定资产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而造成损失的;
3.管理混乱。资产管理人员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规定,擅自将国有资产公物私用,借出固定资产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或手续不齐全等,造成固定资产无法收回或损坏、丢失的;
4.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因未采取防范措施而被盗、丢失或未经批准,私自将固定资产拿回家使用丢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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