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鲁国土资发〔201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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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要求,制定《山东省省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山东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包括自验、初验和终验。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按类型分为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 竣工验收依据:
(一)《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
(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
(三)《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
(四)《山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鲁国土资发[2002]170号);
(五)《山东省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鲁国土资发[2008]69号);
(六)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00);
(七)《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8]157号);
(八)《山东省省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10]4号)
(九)《山东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5]90号);
(十)国家、省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下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十一)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计划任务、规划设计与预算、项目设计图册以及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材料。
第四条 竣工验收内容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具体工作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实施。市、县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协助省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国家投资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示范、补助项目和省投资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示范项目,由县(市、区)组织自验,市组织初验,省负责终验;省级投资的补助项目由县(市、区)组织初验,市负责终验,省进行抽验。
第七条 县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竣工验收申请,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组织开展竣工自验。自验合格的项目,联合行文向市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市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对国家投资的项目和省投资的重点、示范项目组织初验,验收合格的项目,向省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对省投资的补助项目组织终验,验收合格的项目,报省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请省竣工验收(含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级竣工验收申请;
(二)市级验收意见(正式文)、附验收报告;
(三)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