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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旅游风情小镇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旅游风情小镇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政办发〔2016〕1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加快培育建设一批旅游风情小镇是省委、省政府补齐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短板,加快培育旅游业成为万亿产业,推动全省旅游产业转型提升和城乡统筹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加快旅游风情小镇规划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旅游风情小镇创建命名坚持以小乡小镇人文个性体现魅力,以风采、意趣、韵味打造旅游休闲体验人居地,实现文化传承、产业兴旺、农民增收、事业发展的目标,按照成熟一个、命名一个,确保创建质量的要求,利用5年左右时间在全省验收命名100个左右民俗民风淳厚、生态环境优美、旅游业态丰富的省级旅游风情小镇,所有省级旅游风情小镇建成3A级以上旅游景区。

二、申报条件及材料

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的申报主体为拥有独特的原生态历史文化风土人情资源,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行政建制乡镇(街道)。

(一)申报条件。

1.拥有独特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资源。有进入省级以上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被列为其他省级以上自然、文化保护系统的资源,有历史建筑和可供游客参与、体验的独特地方风土人情资源。

2.拥有可满足游客需求的旅游业态。有各类旅游业态。有满足不同旅游者的2—3种住宿设施、不同特色的地方餐饮、可供主客共享的公共休闲体验场所、体现当地特色的旅游文化活动和旅游商品。

3.拥有较为完整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有完善的游客咨询服务、公共交通服务、智慧旅游服务、旅游慢行系统、旅游标识标牌、公共休闲区域、星级旅游厕所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4.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基础。历史人文环境保存完整,自然环境保护有序,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镇区保洁工作完善。

5.拥有较好的旅游管理机制。有统一的旅游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有政策要素保障,有完善的旅游投诉和安全保障机制,有专人负责旅游统计工作等。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真实完整填写《浙江省旅游风情小镇创建申报表》。

2.创建方案。有较详细的创建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实施路线图等。

3.资源认定资料。列入各级政府及行业组织认定名录的文化与历史资源证书、证明等体现身份和价值的材料,已开发和具有开发价值的文化与旅游资源实景图片等。

4.服务质量证明。县级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申报前3年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证明;申报前1年度自然、人文旅游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未受到国家主管部门警告(含)以上处罚的证明。

三、创建程序

(一)自愿申报。由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向所在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县(市、区)政府向设区市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经审核的申报材料。申报创建不设名额限制,凡符合旅游风情小镇内涵和质量要求的均可申报。

(二)创建审核。根据申报创建旅游风情小镇的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划分,分别由设区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经省旅游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审定后公布创建名单。

(三)动态验收。省级创建名单公布后实行动态评审及复核监督,建立奖惩挂钩机制。优秀的进行奖励并可提前进行评审命名,不合格的给予警告直至退出省级创建名单和摘牌处理;创建达到省级旅游风情小镇要求的,由设区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浙江省旅游风情小镇认定办法》(另行制定)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认定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

(四)联动指导。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