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4〕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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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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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各 方交易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权公开规范运行,预防 和减少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 统一交易结算;
(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 三)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
( 四) 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五)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 依法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不受地区、行业或者部 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 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公开交易的 公共资源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交易进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和各县(市) 人民政府已设立的招投标工作领导 协调机构调整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领导协调机构,名称统一 规范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公管委) 主要负责公共 资源交易工作的重大决策,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市和各县(市) 人民政府已设立的招投标工作领导 协调机构办公室调整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领导协调机构办公 室,名称统一规范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 公管办)。
公管办作为公管委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综合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办法和实施细则; 审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各项交易规则和制 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 三) 指导、协调和监督进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
( 四) 指导、协调各行政监督部门及时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 动中出现的各种争议和纠纷,并督促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协调、建设和 管理;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各类评标专家、中介代理机构及 其他从业人员的场内行为进行管理和考核;
( 六) 牵头组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体系的建设和管 理,建设、管理和维护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综合公告平台; 会 同行政监督部门加强信息库的建设和管理;
(七) 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 性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市和各县(市) 人民政府已设立的招投标中心,名 称统一规范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作为政府设立的 统一交易场所,为本地区的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 见证等服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场内交 易管理制度;
( 二)负责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设施配套齐全、服 务规范的配套交易场所,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场内工作秩序;
( 三) 统一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并为公共资源交易 各方提供咨询服务;
( 四) 承办政府集中采购和公共资源拓展项目交易业务;
(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的维护管理,负责抽取公共资 源交易评标专家,负责建设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 库;
( 六) 协助对评标专家、中介代理机构及相关招标人在场内 工作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 相关行政主管(监督) 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 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组织、监督和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 一)制订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交易流程;
( 二)审批、核准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前应当由相 关行政部门审批、核准的事项;
( 三) 对公共资源项目交易进行现场监管,受理交易各方投 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四) 监督交易过程,审核确认交易结果;
(五)协助组建和管理综合评标专家库;
( 六) 协助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
(七) 协助更新《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 察对象实施监察,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产权交易机构、拍卖机构等公共资源交易的服务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依法开展业务,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 进场交易范围
第十三条 必须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有以下五大类:
( 一)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 二)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
(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项目;
( 四) 国有产权转让项目;
(五)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拓展项目。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拓展项目是指工程建设招 投标、政府采购、土地矿产出让、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以外的,属 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 有关单位所拥有、控制或管理的自然性、资产性、公共性、服务 性资源且法律、法规规章许可,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公共资源 项目。拓展项目进交易中心公开交易,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下列公共资源不得进场交易:
(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
( 二)资源产权归属关系不清的;
( 三) 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 四) 已实施抵押、质押担保,且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
(五)已实施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且未经有权机构授权或允许的;
( 六) 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七) 应审批、评估而未经审批、评估的。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 达到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 建设项目,可采用以下交易方式:
( 一)公开招标;
( 二)邀请招标;
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 准部门批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