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舟政发〔2017〕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属各平台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债务和平台公司融资的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 国发〔2014〕4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 财预〔2017〕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17号)及《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浙政办发〔2017〕35号)要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地方债务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和各功能区管委会是政府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举借的政府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同时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加强平台公司融资管理,推动平台公司转型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二)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设立舟山市地方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地方债务日常管理。市地方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人行舟山市中支和舟山银监分局。
各县(区)政府和各功能区管委会也要相应设立本地区的地方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地区的地方债务日常管理。
(三)严格归口管理。各级政府和各功能区管委会财政部门作为地方债务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完善地方债务管理制度,强化地方债务管理措施,做好地方债务的规模控制、限额管理、债券分配、预算管理、统计分析、风险监控和监督考核等各项工作。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发改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地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开工项目;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违规举债及债务风险的监控力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提高地方债务资金使用效益;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正确引导,严格制止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以及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地方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债务管理规范和资金有效使用。
二、实行地方债务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
(一)实行政府债务限额控制和预算管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在省财政厅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内,统筹考虑本地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提出本地政府债务限额建议并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在批准的限额内汇总编制本地政府债务年度计划。
各级政府和各功能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应将政府债务分类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属于新增政府债务的,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
(二)实行平台公司融资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平台公司按照企业经营需求、企业财务状况编制的融资年度计划,统筹考虑本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和企业经营发展需要等因素,提出本级平台公司融资规模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批准的融资规模内汇总编制本地平台公司融资年度计划。
平台公司应将企业融资的还本付息等支出纳入企业预算管理。
(三)强化地方债务预算执行管理。地方债务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20天内批复给各功能区管委会和平台公司。地方债务年度计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政府债券资金的相关部门,应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签订转贷协议。债券资金安排支出以及还本付息资金的拨付,根据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平台公司应当在向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后10天内,将借款合同副本抄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三、规范地方债务的举借行为
(一)规范政府债务的举借行为。各级政府举借一律采取在批准的限额内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之外,各级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各级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参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及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