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丽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丽水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丽人社〔201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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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委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丽水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丽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我市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根据《丽水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丽委〔2010〕12号)和《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丽委〔2011〕8号)精神,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根据我市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十二五”期间,建立12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以全面提升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水平,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使我市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重在“十二五”期末提升五个百分点,达到全省平均水平(19%以上)。
二、认定原则
丽水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认定原则。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均可申报,一般每2年申报认定1次。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申报条件
(一)具有专业培养优势。培训质量高、师资力量强、培训条件优。主体职业(工种)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有明确的技能人才培养发展规划。培训职业(工种)在2个以上,每个职业应具备同时开办2个教学班(每班20人以上)的规模。
(二)具备较强的教学管理能力。工作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各职业(工种)和等级的培训计划齐全、规范,执行严格;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置合理,技能操作重点突出,培训充分、到位,教学质量优良、稳定,培训台账登记规范,鉴定通过率较高。
(三)有较强的专业教学师资队伍。专业理论教师中具有高级讲师或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比例应达到30%以上,实习指导教师中应全部具有中级职称或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或具有技师、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水平。
(四)有较好的专业培训需要的实训场地、设备。一般工种达到每2个学生一台设备或工位,特殊工种的大型设备每10个学生至少一台。设备达到国内同行先进水平,在全市有示范作用,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材料和工量具能满足实训的需要,学员的基本功训练和综合课题训练能在实训基地内完成。
(五)具有良好的办学诚信度。能够在显著位置公示培训资质、收费标准等诚信内容,学员满意率高,无实证投诉。
(六)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建立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积极开展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工作,并落实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推进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等相关工作。企业技术工人65%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上岗,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例25%。
2.经常性地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赛活动,并在各县(市、区)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名次。企业内部建立名师带徒制度或技能带头人制度、关键岗位设立“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