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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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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八日



湖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安排就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

  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受本级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关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具体业务工作,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劳动保障、人事、财政、民政、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省属、中央部属、外省市驻湖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须按照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鼓励、支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市残联负责市属单位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二)县、区残联负责实施县、区属及以下所属单位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三)受省残联委托,中央部属、省属、外省市驻湖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可由所在地县、区残联负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残疾人参加种植、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创造条件。

  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帮助农村残疾人解决生产中的困难;根据残疾人的条件和当地实际,帮助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依法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报送经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技能、特长等情况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

  残疾职工的工资定级、晋级、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社会保险,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强对残疾职工的技术培训和跟踪服务。

  第十条  实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残保金的缴费统一按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缴费单位(企业)当年实际缴费基数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市平工资年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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