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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湖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文件调整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湖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文件调整意见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6〕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对《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作如下调整:

  1.删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13号)第二十七条。原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调整为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2.停止执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提升温室龟鳖养殖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13〕130号)。

  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