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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分级诊疗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分级诊疗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衢政办发〔2014〕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发〔2016〕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衢政办发〔2023〕4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的试点意见》 ( 浙政办发〔2014〕57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衢州市开展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 试点范围

根据省政府试点意见要求和《2014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责任书》关于当地医院已经与省级医院开展联合办医的县(市、区)属于试点范围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柯城区、衢江区为我市分级诊疗工作试点区;同时,常山县双向转诊工作基础较好,根据省政府试点意见精神,也列为我市分级诊疗工作试点县。

二、试点工作主要内容和任务

(一)建立当地医疗机构首诊制度。医保参保人员原则上应到当地医疗机构首诊,由首诊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是否需要转诊,除危急患者需要采取紧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