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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2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 ( 财税〔2003〕222号)规定了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现将其他相关出口退税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 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 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二、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内的产品统一按 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三、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的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